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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心業主會發現,在每季度繳納物業管理費時,還要繳納一筆電梯運行、維修、排污等設備能耗費。這筆費用一旦產生余額,業主是否有權討回?從去年年底至今,黃浦區新中苑業委會通過審計發現,自2003年10月至去年7月,前任物業公司上遠物業一直未將能耗費與小區業主結算清楚,三年多來的能耗費余額共計22.7萬余元。
位于西藏南路的新中苑小區去年更換了物業公司,能耗費等遺留問題使得雙方無法徹底“分手”。按照雙方物業合同約定,前任物業方上遠物業每月向業主收取高層住宅電梯、水泵、污水處理等運行能耗費。但業主通過審計發現,上遠物業服務期間尚結余22.7萬余元,業委會曾用函件方式向上遠物業催討。
記者從蓋有雙方公章的正式信函中看見,上遠物業認為其在服務小區期間,在不影響設備設施正常運轉情況下,共為業主累計積余了22.7萬余元,但也同時提到地面停車費、熱水費、消防設備設施費等問題,希望雙方將所列四方面問題“一攬子”全部解決。小區業委會在聽取業主意見后提出,上述問題應該“一事一議”,如能耗費問題理應嚴格按照合同約定解決,而不該與其他問題糾結。
由于雙方始終無法達成共識,小區業主大會對《要求退回能源費余款》進行審議投票,絕大部分業主表示同意。目前,小區業委會準備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取回應有的余額。(記者崔建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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