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產買賣中,業主在為套內面積買單的同時,也在為公攤面積買單,然而“中大·君悅金沙”業主在購買該小區車位時,售樓人員出示的協議文本上卻稱,除物業管理用房外的其它構筑物,包括體育場所,無論是否計入公攤面積,所有權和使用權都歸開發商所有。
業主:公攤設施我掏錢 產權屬開發商?
業主王毫(化名)說,去年底,他交了定金定購了該小區的地下車位。此后不久,開發商通知他去簽購車位的合同和補充協議,“我一看嚇了一跳,這個東西我哪敢簽!”他發現,補充協議第7條第1小條寫道:根據《物業管理條例》規定,中大·君悅金沙花園項目范圍規劃批準的物業管理用房歸全體業主所有,無論是否計入公攤面積的其它建筑物、構筑物(包括各種商業用房、體育場所等)的所有權、使用權均歸出賣人(即開發商)所有。“計入公攤的面積,就是廣大業主的東西,開發商咋能說成是他的呢!買車位就要放棄享受公攤的權利,我不干!”王毫拒簽此合同和協議。
記者發現,補充協議第20條第5小條稱,出賣人有權在小區內無償發布廣告以及進行廣告宣傳業務,但以不影響已入住業主正常生活為限。合同第21條稱,該商品房附屬的根據規劃建設的游泳池、網球場、地上停車位、底層架空層等,買受人同意屬于出賣人所有,且無論建設成本是否納入商品房建設成本,出賣人有權單獨出賣、出租。
業主要求“整改” 開發商明日答復
前日下午5時,王毫在本報記者和律師的陪同下,在“中大·君悅金沙”客戶服務中心(售樓部)與一姓謝的售樓經理和一自稱姓趙的主管進行了交涉,王毫要求對方“整改”合同和協議。
趙姓主管說,公司合同由律師把關,更改合同、協議需要律師參與,但公司聘請的律師沒在成都。在請示有關負責人后,趙記錄了王毫有異議的條款,稱本周二將給王毫答復。王毫告訴記者,此前他已找過謝某,謝稱將意見轉達到了有關負責人,謝某反饋給他的意見是合同條款不作更改。
在王毫看來,開發商犯了一個“常識性”錯誤,其目的可能就是想要掌控游泳池、網球場等設施的所有權和使用權。開發商為何在合同和協議中寫出相關條款,這些條款是否會作更改,本報將繼續關注。
律師點評:條款明顯不公平 應屬無效
四川君合律師事務所廖曉麗、四川合泰律師事務所何佳林等多名律師認為,計入公攤面積的構筑物和建筑物,屬于廣大業主共同掏錢買了的,其所有權屬于廣大業主,開發商在合同或協議中將這部分設施的產權說成是自己的,明顯行不通,根據《合同法》,這樣的條款應屬于無效條款。
同時,他們還認為,車位合同中稱游泳池、網球場、停車位等設施無論是否納入商品房建設成本,買受人都同意屬于出賣人所有,這樣的條款也比較“霸道”。此前,四川省消委會秘書長劉亞兵就曾發表觀點認為,小區配套設施的成本如果計入商品房建設成本,其產權就該屬廣大業主所有,因為商品房建設成本已分攤到廣大業主頭上。(熊德壯 謝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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