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下發針對災區無力償還債務的貸款人核銷債務的通知后,5月25日在四川廣元市中國銀行受理了首例個人客戶提出無力償還住房按揭貸款的申請。與此同時,北京一位律師則上書國務院,建議立法規定,豁免地震災區商品房購房人80%的房貸還款責任,銀行自擔20%,其他由開發商、地方政府、保險公司各向銀行支付20%的購房人所欠銀行房貸債務。記者昨晚連線本地法律金融界人士時,業內人士都認為如何認定“無力償還”是關鍵,北京律師的做法與現實不符。 撰稿 沈春寧
新聞事件
首例個貸債務免除申請提出
銀行正在制定核銷細則
5月25日上午,廣元市民陳女士來到中行廣元支行,她告訴銀行工作人員,自己7年前在該行貸款購買的一套三居室被地震損壞無法居住。現在她一家三口還有雙方的老人、親戚們都擠住在帳篷里,生活很艱難。2001年買這套房子時從中行貸了5萬元,至今還有2萬元貸款沒還。她希望銀行能夠按照有關規定核銷這筆貸款。銀行工作人員當即指導她填寫了一份《零售貸款地震受災情況登記表》,受理了她的申請。
陳女士欠銀行的2萬元到底用不用償還?中國銀行有關負責人當時表示,由于銀監會通知下發沒多久,目前該行正在積極研究制定實施細則,細則出臺前還需要上報給有關部門審批。這個過程應該不會太久。據悉,目前,災區的各銀行都在積極登記客戶的受災情況,以便進行相關處理。
北京律師董正偉上書國務院
建議免去受災人80%房貸
上書國務院的北京律師董正偉指出,并非所有個人房貸債務都能作為呆賬核銷。貸款債務沒有得到豁免的災區群眾,一方面面臨災后重建的財務負擔,同時還要面臨巨額的銀行房貸還款負擔。“很不公平,執行起來也困難”。
他解釋說:“第一,銀行應當意識到可能存在房貸人無力償還的風險;第二,地震房屋倒塌屬于不可抗力,但是如果商品房抗震性能好,就不會倒塌,開發商有一定責任;第三,房地產對地方的財政收入貢獻很大,國家和地方政府在房地產市場獲取了大量的稅收和收益,應當承擔一點損失;第四,保險公司收了保險費,但索賠范圍內的房貸險賠付很少,幾乎微乎其微,保險公司對此次特大地震災害一點責任不擔也很不公平。”
連線專家
免受災人80%房貸是“烏托邦”
南京天之權律師事務所副主任謝友清表示,北京那位律師的建議首先應建立在某種法律理論基礎上,比如“災難風險分散法”之類。如果是針對特殊地區、特殊人群進行債務豁免,可能個人破產法更適合,也更易于接受。畢竟,不能排除有人利用債務免除鉆政策的空子,這類風險還是存在的。至于董正偉提出的銀行、開發商都有責任這一說法,謝友清律師并不贊同,他說,從法律角度看,如果讓銀行、開發商承擔責任,前提必須是在合同約定的義務中,因銀行或開發商自身的錯誤(侵權、違約等)而引發了責任,但事實是地震這一不可抗力造成的,銀行、開發商沒有責任。至于保險公司,家財險包括房貸險都明確不承保地震,貸款人如果投保了企財險并附加了地震險,保險公司有義務承保。如果貸款人沒有投保,保險公司與銀行、開發商同樣,沒有責任。政府也沒有為債務人償還債務的責任和義務。
“我認為,北京那位律師的建議是理想主義、‘烏托邦’,盡管初衷很好,想讓強勢部門分擔災后債務,有點‘殺富濟貧’的味道,與法制不符。”謝友清說。
認定“無力償還”有嚴格標準
至于如何認定“無力償還人群”,謝友清認為,這是技術層面問題,相信銀監會還會出臺細則,比如通過人民銀行的聯網信息系統查詢貸款人是否還有第二套住房、是否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等,以此判斷貸款人是否屬于“無力償還債務人群”。
南京一家股份制銀行個貸部門的負責人昨晚接受記者采訪時,直言不諱道:“北京那位律師有炒作之嫌!律師應該很清楚,銀監會針對災區出臺的核銷呆賬通知只是一個原則性的文件,操作性并不強,應該屬于個案操作,需要逐戶、逐步認定貸款人是否有還貸能力。在抵押物已損毀、貸款人確實經濟困難沒有收入或貸款人已不在,銀行沒有任何辦法追索的情況下,對貸款人的債務會做呆壞賬核銷。但如果貸款人還有經營能力、有存款有現金收入、抵押物還可變現的,貸款人仍然要還欠銀行的債務。畢竟,從法律合同的角度而言,貸款人實際還是負債的。”
另一位本地銀行資深從業者、金融博士也認為,對銀行而言,必須要防范借機逃避債務的道德風險。如果債務人、抵押物都已不在,其親屬既無繼承權又無擔保或償還能力,銀行可對債務人免除責任。他說:“那位北京律師的建議毫無道理。銀行可預測的是信用、利率和市場風險,像地震這種巨災是銀行不可預測的。中國應該引進美國巨災保險制度。通過精算算出巨災發生概率,進而算出費率。” (沈春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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