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了房子,到了該入住的時候卻遲遲不見開發商交房,焦急等待的結果是三番兩次繼續延遲,遇到這樣的情況,消費者該選擇怎樣的方式維護自己的權益呢?如遇開發商百般推脫,購房者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核心提示
延期交房 購房者告開發商
2004年5月l5日,李某在渾南新區購買了一套商品房,總價款289985元。合同約定:房產公司應在2004年9月20日前交房,如未按期交房,按日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一的違約金。開發商應當書面通知購房者辦理交付手續,還需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開發商不出示證明文件或出示證明文件不齊全,購房者有權拒絕交接,由此產生的延期交房責任由開發商承擔。
合同簽訂后,李某按照合同約定,全額向房產公司支付了購房款,但房產公司未按合同約定期限交付房屋。2007年11月28日,李某將開發商告上法庭。
爭論焦點 逾期一年還是二年
李某稱:房產公司于2004年10月曾通知他辦理入住手續,但因該房屋并未驗收合格,他未予接收。此后,房產公司并未按合同約定書面通知他辦理交付商品房手續,直至2006年11月末,他去找房產公司才知道所買商品房已竣工驗收,達到雙方合同約定的交付使用條件,故房產公司應承擔從2004年9月21日至2006年11月21日逾期交付訴爭房屋的違約金22618元。
房產公司辯稱,2005年12月22日,房產公司出售給李某的商品房,已經驗收合格。《竣工驗收備案書》下達后,房產公司已通過電話和《告示》告知了李某辦理商品房交付手續,所以房產公司只能承擔到驗收合格期間的違約責任。
法院判決 認定延期二年交房
一審法院支持了開發商的辯稱理由,認定房產公司給付違約金的計算時間應從雙方約定的交房時起至該商品房于2005年12月22日經驗收合格并備案登記之日止,判決支付李某違約金13194元。
宣判后,李某不服,提出上訴。市法院認為,因該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明確約定“商品房達到交付使用條件后,開發商應當書面通知購房者辦理交付手續”。本案中,雖然訴爭房屋于2005年12月22日已經驗收合格符合交付條件,但因房產公司沒有證據證明房屋驗收合格后已書面通知李某辦理入住手續,且李某強調房產公司未履行通知義務,房產公司違約期限應至2006年11月21日。市法院于近日改判房產公司支付李某違約金22618元。(記者 周賢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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