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業主因連續4個月未還房貸,被工商銀行深圳分行南山一支行告上法庭。記者從相關渠道獲悉,法院原定本月12日開庭審理此案,后延期審理,但具體開庭時間還待定。昨日,業主代理律師接受采訪時稱,他們正積極與銀行方面尋求和解。而工行方面負責人則表示,案件會按法律程序走,此外,業主方律師有炒作嫌疑。
事件
業主斷供被銀行告上法庭
昨日,被告業主代理律師廣東耕興律師事務所劉子孺告訴本報記者,他的當事人是一名投資客,此前曾從事房地產中介行業,手頭共有5套房產,其中兩套是以自己名義購買,一套與他人聯名購買。去年,他又貸款購買了兩套房產,由于此前已有3套房產,因此這兩套房房貸被銀行拒絕,他的當事人選擇以其妹妹名義購入,自己作為擔保人償還貸款,其每月要還的貸款在3萬元至4萬元之間。
今年1月至4月,因資金緊張,該業主去年用妹妹名義購買的房產連續斷供4個月。劉子孺稱,斷供兩個多月到三個月期間,銀行催要過幾次,其當事人在電話中曾跟銀行多次溝通,稱自己資金比較緊張,正在籌錢。
6月,該業主向銀行還款4萬元,但不久接到南山區法院的傳票。目前,除與他人聯名購買的那套房產外,兄妹名下的另外3套房產已全部被凍結。劉子孺說,其當事人深陷資金困境,目前已欠銀行貸款100余萬元。
被告方
開庭前很難達成和解
“我的當事人實在無意打這場官司,他們不是惡意斷供,而是由于資金困難實在無力償還貸款。如果真的要通過法庭來解決,會使本已承受巨大壓力的他們壓力更大,其巨大的成本也是其無法承受的。”據劉子孺介紹,成本主要來自兩個方面,一個是法律意義上的,如果開庭,被告需要繳納訴訟費、財產保全費等;另外,如果被告敗訴,目前的損失可能永久性得不到挽回,銀行信譽也會受影響。
劉子孺表示,在被告無力還貸的情況下,被告會按照之前合同約定在正常三期之內還貸。“到時如果違約,我的當事人愿意承擔違約責任。”被告向銀行提出和解的意向后,銀行方面也曾提出一些和解方案。“但是雙方的差距太大,銀行方面要求我的當事人一次性還清所有欠貸,或對其資產進行評估,要求其提前還貸。但從他目前的經濟能力來看,這些要求根本不可能實現。因此,和解在開庭前達成估計很難達成。”劉子孺說。
劉子孺雖代理了此案件,但他表示,他并不支持業主斷供。同時,他又強調,希望開庭時法院能在情理上考慮被告的特殊情況。“被告斷供實在是被逼無奈,事實上,被告在收到起訴書后又向銀行還了4萬余元的貸款了。
原告方
不認為此事是斷供行為
工行相關負責人在接受記者電話采訪時表示:“現在不會接受采訪,既然此事已經進入訴訟程序,就讓法院通過審判來確定。”
該人士表示,銀行方面不認為是此事件是斷供行為,只是客戶逾期不能按時繳納還款,銀行依照合同進行而已。他說,“媒體定性該案件為“斷供風波”為深圳首例,是不準確的,斷供此前已經出現過。并且,斷供者的律師向各個媒體爆料炒作該事件,是否在利用媒體炒作知名度值得懷疑。畢竟現在各個媒體采用的都是該律師的個人說法,法院、銀行甚至斷供者本人均沒有發表任何看法,且該律師所說的情況,有很多與事實并不相符,因為該事件敏感,銀行不想出來解釋。”
相關
銀行起訴斷供業主不止一例
深圳另一家商業銀行的法律顧問黃律師告訴記者:“欲起訴斷供者的銀行現在不止一家,目前他也接手了一個案例,即將要進行訴訟。對于惡意拖欠銀行貸款的按揭買房者,銀行根據合同進行催繳,通過法院進行訴訟也是維護自身權益的體現。如果客戶需要和解,可以在剛開始的時候就協商緩期繳款。如果協商不成,故意出現違約行為的就必須承擔違約責任。此外,想執行庭外和解,必須是雙方都自愿的,對于已經進入訴訟程序的,說明銀行不想調解,只能等待法院來判決結果。” (記者孫穎 丁侃 實習生梁德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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