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市民崔某(化名)花了近37萬元買了一套商品房,等了近2年卻發現該房已被開發商“一房二賣”,且另一個買主已開始裝修。一怒之下,崔某將開發商告上法庭。
2005年10月6日,沈陽市民崔某與沈陽某開發商簽訂了商品房內部認購書,約定其購買該公司開發的沈陽市大東區某商品房一處,購房總金額為36.7173萬元。協議簽訂當日,崔某就交付了全款。
然而,2007年3月16日取得商品房銷售許可證的開發商沒有通知崔某入住。隨后,崔某還發現開發商竟然又將出售給他的房屋賣給了常某,而且常某已取得該房屋的鑰匙并進行了裝修。
鑒于自己的損失,崔某將開發商告上法庭,要求返還其全部房款、賠償等同房款的經濟損失,并支付購房款利息。
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開發商與崔某簽訂的內部認購協議,其協議中規定了所購房屋的基本情況、付款與付款方式、付款時間,開發商又收取崔某支付的全額購房款,現開發商已取得商品房銷售許可證,因此該內部購房協議書應為商品房買賣合同。但該開發商卻故意隱瞞、把房子賣給第三人并為其辦理入住手續,致使崔某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法履行,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構成欺詐。
法院終審判決開發商返還崔某購房款36.7173萬元及利息,賠償實際損失及懲罰性賠償金36.7173萬元。
【律師說法】如何防范“一房二賣”
遼寧隆豐律師事務所王乃龍律師表示,依照相關規定:一是商品房買賣認購書的內容具備包括商品房基本狀況、銷售方式、房價款、付款方式、付款時間、交付使用條件及日期、違約責任等內容;二是出賣人已按約定收取購房款。兩者同時具備,內部認購書才能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只有辦理房屋交易手續,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否則買方只能要求賣方承擔違約責任。《物權法》規定房屋買賣雙方在簽訂買賣合同后,可按約定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登記后,未經買方同意,賣方處置該房屋的,不發生物權效力,即賣方賣不了這個房屋。但預告登記是有期限的,自債權消滅或能夠進行房屋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因此,買方應盡快與賣方辦理交易手續,或者辦理預告登記,以減少交易風險。(記者 楊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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