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劉先生入住新房后發現,因周圍樓房的遮擋,房屋采光受到影響,朝南臥室及客廳冬至前后倆月無日照。劉先生起訴后,開發商經過勘察,承認存在采光問題,但表示,當初是按照建筑規劃設計進行的施工,而且房屋已經過竣工驗收,他們沒有責任。法院經過審理,也確認開發商沒有過錯。雙方都沒有過錯,可損失誰來承擔?
業主
房屋冬至前后倆月無日照
2004年3月,劉先生與中海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了中海公司開發的位于海淀區楓漣山莊的一套期房。2005年5月,劉先生對房屋進行驗收后正式入住。就在同年冬天,劉先生卻發現,因受周圍其它樓房的遮擋,其住房朝南的臥室及客廳在冬至前后倆月無日照,采光受到較大程度的影響。
因為房屋采光問題,劉先生與中海公司進行交涉,要求給予解決,但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此后,劉先生訴至海淀法院,要求中海公司賠償其采光權損失10萬元、房屋貶值費5萬元及無日照采暖煤氣額外支出5萬元。
開發商
按照規劃設計施工無過錯
該案被法院受理后,中海公司經過實地勘察,承認劉先生房屋的采光確實受到一定影響。該公司表示,造成劉先生房屋采光遮擋的樓房位于房屋的南側與東側,南側樓房為楓漣山莊小區內樓房,東側樓房則屬于另一小區,而該小區于楓漣山莊修建時已經存在。
中海公司認為,他們在售房過程中已經將樓房的設計圖紙、戶型及相關規劃手續張貼在了公告欄中。在此種情況下,劉先生自愿選擇了該套房屋。此外,他們是按照建筑規劃設計進行的施工,并且房屋已經過竣工驗收,因此他們對該房屋存在的采光問題并無責任。作為證明,該公司向法院出示了楓漣山莊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
盡管認為自己無責,但中海公司仍表示,為了平息糾紛,他們愿意補償給劉先生1萬元。但劉先生并未接受此方案。
法院判決
開發商一次性補償2萬元
海淀法院經過審理確認,劉先生住房的采光問題確是因中海公司開發建設的樓房造成的。但法院認為,中海公司按照經過審批的規劃設計進行施工,并不存在過錯。在這種情況下,依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
雖然中海公司愿意補償劉先生1萬元,但考慮到采光問題將對劉先生的居住造成長期的影響,因此該數額偏低,具體補償數額最終由法院酌情判定。
另外,法院認為,由于該補償為綜合補償,已經考慮到因無日照導致的采暖煤氣額外支出費用的因素,因此對劉先生主張的采暖煤氣的額外支出不應重復處理,且劉先生對該項主張的數額未舉出證據,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劉先生還要求中海公司賠償其房屋貶值費。但法院認為,房屋價值的增減受到多種因素的影響,劉先生未舉出證據證明該房屋因采光問題價值受到損失的數額,因此也沒有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中海公司一次性補償劉先生2萬元。
法官釋法
既然無過錯
為何還要賠兩萬
記者了解到,本案責任的分擔比例,關系到賠償數額的確定。在確定責任的分擔時,法院考慮到了幾個方面的問題:
1開發商未說明采光缺陷
中海公司雖主張在劉先生購房時已經將設計圖紙、戶型及相關規劃手續張貼在公告欄中,但該公司并未向劉先生說明房屋采光存在缺陷。法院表示,作為非專業人士,劉先生無法從圖紙中辨識該房屋存在的問題。而且,劉先生驗收房屋是在5月份,并非冬季,當時也無法發現問題。
2產品缺陷開發商應當補償
雖然該樓房的規劃設計通過了相關部門的審批,中海公司也按照規劃進行了施工。但法院認為,作為房屋的開發建設單位,中海公司在其所售房屋存在缺陷的情況下,應當對購房者進行補償。
3經濟補償數額應適當提高
根據北京市1994年1月17日開始實施的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間距暫行規定,被遮擋陽光的居民住房,以居室窗臺中心點(均以外墻面計),在冬至日日照時間不足1小時的,每戶按其居室被遮擋狀況給予一次性800元至2000元。
但法院認為,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對公民權利保護的程度在逐步加大,因此經濟補償的數額也應當適當提高。但鑒于中海公司對此事并無過錯,劉先生主張的補償數額也不宜過高。(記者 張蕾)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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