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樣的案子,他們贏了,我卻輸了,我覺得我們很冤。”孫女士稱。10月30日,她將上訴狀遞交至北京市二中院。
今年7月份,孫女士在一中介公司看房后,換了另一家中介公司簽署了購房合同,她也因此被第一家中介公司起訴。10月17日,一審宣判,孫女士敗訴,判賠5.3萬元。
同樣的案情,卻有不一樣的結果。宣武區的韓先生,也與孫女士有一樣的遭遇,但幸運的是,他獲得了法院的支持,告他的中介敗訴(本報10月15日報道)。
兩案的敗訴方,不約而同都選擇了上訴。
案1:中介勝訴
購房人需賠償房款的10%
“我哪里知道那是陷阱啊。”一審宣判后,孫女士向記者說。
她稱,當天,自己在通州通正家園經紀公司看房后,中介工作人員拿出一個題為“購房人確認書”的文件,要她簽字。孫女士說,她當時沒有細看其中的內容,中介人員說確認書只是他的工作記錄。她以為僅僅為中介人員提供一個工作狀況的證明,就簽了字。
當天下午,孫女士在我愛我家公司發現也有該房屋出售,但房價低了1萬元,中介費用低了1萬余元。
孫女士通過我愛我家公司,與房主簽訂了購房合同。
通正公司發現后起訴孫女士。孫女士這才知道,自己簽字的購房人確認書上約定,如果私自與房主交易,須支付房價10%的違約金。
通州法院認為,通正公司為孫女士提供了房產信息,在沒有解除看房確認書的情況下,孫女士與房主簽訂買賣合同進行交易,構成違約。
通州法院判決孫女士按實際成交價53萬元的10%,賠償通正公司5.3萬元。
案2:購房人勝訴
中介無權干涉購房者自主選擇權
韓先生雖然贏了一審,但和孫女士一樣,他也要繼續等待二審的到來。
今年5月,韓先生與妻子在房山看房后,他妻子在中介恒宇世紀公司要求下簽了看房協議。看房協議上明文約定,買房得通過恒宇公司,如果通過第三方購買,需賠償3%的違約金。
因為辦理貸款的原因,韓先生夫妻通過其他中介成交。恒宇世紀得知后很快訴至法院,討要3%的違約金。
宣武法院判定,韓先生是否購買所看房屋,是否選擇通過恒宇公司,其作為消費者有自主選擇服務的權利,恒宇公司無權干涉此權利。
宣武法院判決后,恒宇公司上訴至一中院。
昨日,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市場研發中心張女士介紹,兩個案例中的看房協議與購房人確認書,實際上是一回事,都是看房確認書,都是中介提供了看房服務的證明,“因為法律沒有具體規定,所以不同的中介,可能名稱不同。”
記者體驗
并非所有中介都有確認書
上周,記者以購房為名,在蒲黃榆、宋家莊附近的我愛我家、華夢家聯和21世紀不動產等多家中介體驗看房。出乎意料的是,三家公司有關“確認書”的規定各不相同。
我愛我家沒有看房確認書,華夢家聯要求簽完看房確認書再看房,21世紀公司則在領記者看房后,才拿出看房確認書。
我愛我家:工作人員帶記者看房前后都沒有提及、拿出看房確認書。
華夢家聯:中介人員要求先簽看房確認書再看房,并且不給記者拿走確認書。當記者表示先看房子時,中介人員稱簽字只是代表他帶客人看房的工作量。確認書要求記者在3個月以內不能與房主私自交易,否則需要支付兩倍的代理費。
21世紀不動產公司:工作人員先帶記者看了一套房子,看完房后,拿出看房確認書要求記者簽字。確認書規定,如果記者私自與房主成交,需支付房價的10%作為違約金。該確認書一式兩份,中介人員讓記者帶走一份確認書。
兩份看房確認書的格式不一樣,均沒有提及中介公司的違約責任。
爭議
1 看房確認書是否有法律效力?
正方 通州法院:當事人應按合同履行義務
北京建委、中介協會:一旦簽字等于認可
反方 宣武法院:《看房協議》違反消法
【案內】
宣武法院判決認為,恒宇世紀公司擬定的《看房協議》,違反了消法關于“消費者依法享有自主選擇服務的權利”的規定,屬于無效。
通州法院認為,通正公司為孫女士提供了房產信息,孫女士實際也看了經紀公司提供的房產,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應該按合同履行義務。
【案外】
管理房地產中介機構的北京建委市場交易部門一工作人員稱,看房確認書也是合同,消費者簽字之前,一定要仔細閱讀條款。消費者如果不認可,可以不簽字,一旦簽字,就等于認可,要負法律責任。
北京房地產中介行業協會李先生也表示,看房確認書是中介提供服務的證明,中介公司帶客戶看房時,一般會要求簽看房確認書,以證明自己提供了服務,并要求消費者不能私自交易。如果消費者私自交易,應該支付中介公司代理費。
2 違約金算不算霸王條款?
正方 宣武法院:中介濫用優勢將損害消費者權益
某中介員工:確認書不是購房合同,不存在違約
反方 通州法院:未解除確認書私自買房需賠償
【案內】
宣武法院在判決書中指出,在二手房交易過程中,相對于買賣雙方的公民個人,房地產經紀機構在交易信息、交易資源等方面具有相當大的優勢;若放任房地產經紀機構濫用這一優勢,勢必損害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并將導致整個房地產交易秩序的混亂。
通州法院認為,孫女士在未解除《購房人確認書》的情況下,私下與房主簽訂房屋買賣合同進行交易,構成違約,需支付違約金。
【案外】
上述建委工作人員和中介協會李先生均表示,對于看房確認書中的違約金等條款,建委及協會并沒有過多的規定,需要雙方協商確定。
但同為中介的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市場研發中心的張女士則認為,在看房確認書中規定違約金是霸王條款。她認為看房確認書并不是購房合同,不存在違約的情況。
張女士認為,只有中介公司與消費者簽訂了購房合同,才能認為合同成立,才存在違約的問題,看房確認書上不應該有懲罰性的條款。
張女士說,鏈家也會防范消費者跳單,看房確認書上會寫明,消費者跳單的代價是,需要支付鏈家正常的代理費,即房價的1%。
說法
【中介】
規定違約金為防“跳單”
購房人“跳單”會使公司利益受損
“在看房確認書上規定違約金,實在是不得已而為之”,起訴孫女士的北京通正家園公司經理孫先生說。
他說,以前沒有規定違約金,購房者經常看房后直接與房主聯系,或者通過其他中介成交。公司利益受損,卻無能為力。
孫先生認為,規定違約金是懲罰性條款,消費者不能踩在中介公司的肩膀上維權,不能損害中介公司的權益。
恒宇公司的高先生也表示,即使韓先生因銀行貸款的事跳單,也應該給他在相同的條件下繼續服務的權利。韓先生稱,恒宇公司曾要求他只能通過中國銀行貸款,因此選擇了其他中介進行交易。
他表示,他們公司今年的跳單率,有10多起,占交易量的五分之一。有些客戶跳單后,公司能夠向他們索要回一些中介費,也就沒有再起訴了。
他稱,敗訴后,他給建委和中介行業協會電話,對方一聽他說是中介糾紛,都問他是不是要投訴中介,“感覺到可悲,因為中介的權益無人維護。”
【購房人】
建議制訂法規規范確認書
理解中介做法但難以接受過高的違約金
昨天,兩名準備購房的消費者表示,目前的看房確認書讓他們很矛盾。中介確認付出了勞動,不簽字感覺不誠信,但確認書上的違約金,又讓人擔心。
劉女士表示,如果中介非要先簽確認書再看房,她會簽字,但如果先看了房,她會貨比三家,才選擇中介,“當然是誰服務好、價格低就選擇誰。”
張先生則認為,能夠理解中介在看房確認書中規定的“違約金”條款,但中介單方面規定的過高的違約金,只會讓購房人遠離或者違約。
張先生說,10%的違約金過高,他不會簽這樣的確認書。他認為,看房確認書應該有中介的義務,只規定消費者違約金很不公平。
他認為,僅就跳單的違約責任來說,收取20%的中介費比較合理。因為完整的中介費,中介需要提供保障交易、手續代辦等服務,只帶客戶看了房子,不能全額收中介費。
兩位消費者都建議相關部門制訂法規規范看房確認書,規定較為合理的違約責任,既保障中介的權益,也讓消費者有選擇的權利。(王殿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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