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美元匯率下跌,棕櫚泉小區的一名業主因被要求續交俱樂部年費時以人民幣計價,而將棕櫚泉置業有限公司、棕櫚泉置業有限公司北京棕櫚泉國際休閑俱樂部訴至法院,要求仍按美元計價。今天上午,朝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因雙方對幣種沒有書面約定,因此法院認定作為在中國境內進行的交易,應當以人民幣為計價標準,據此駁回了沈女士的訴訟請求。但法院同時告誡棕櫚泉公司引以為戒,完善會所服務合同。
沈女士是棕櫚泉的業主。2005年5月,她購買房子時,經銷售人員推薦一并辦理了棕櫚泉會所的“陽光會籍卡”,并繳納了6800美元的會籍費和一年的年費850美元。據沈女士稱,此后她每年都按照850美元標準的匯率折算成人民幣交納年費。然而今年6月,她按照合約繳納年費時,卻被告知取消美元計價,要她交納6800元人民幣。沈女士認為,被告未經她同意,擅自改變了合同約定的美元結算方式,屬于違約行為。因此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履行承諾,仍按850美元年費計價。
但被告棕櫚泉公司及棕櫚泉俱樂部表示,沈女士申請加入棕櫚泉俱樂部會員時,由于當時小區內很多業主是外籍人,為了方便外籍業主繳費方便,他們將會費6800元折算成850美元,允許外籍業主以美元方式交費,但每年6800元一直是公司的會費取費標準。棕櫚泉表示,根據沈女士入會時填寫的《會籍申請表》,公司及俱樂部有權決定會員費及其收費標準。國際匯率波動導致6800元人民幣折算成外幣時必然發生變化,沈女士之所以要求以美元計價,就是因為現在美元匯率出現下跌。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合同法“雙方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價款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協議不成的應當依據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的規定,現雙方的書面約定中沒有關于會籍費幣種的約定,沈女士也不能提供證據證明雙方曾有使用美元計價的特別約定。因此作為在中國境內進行的交易,原、被告關于會籍費的支付應當以人民幣為計價標準。
但法院同時指出,此次爭議發生的根本原因在于被告給業主提供的服務缺乏明確的書面約定。因此,法院酌情判定由被告承擔該案訴訟費用。法院表示,被告作為一個提供高檔次服務的居住小區,應當引以為戒,完善會所服務合同,避免此類事情再次發生。(記者張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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