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高女士將房產作為抵押,在公證處辦理了公證,鄭先生才放心將30余萬元借給了她。但鄭先生沒想到,高女士拿去做公證的房產證竟然是偽造的。在高女士因合同詐騙罪被判刑后,鄭先生因無法追回借款而將公證處告上法院,要求索賠損失。記者上午獲悉,海淀法院經審理日前駁回了鄭先生的訴訟請求。
去年6月,鄭先生經朋友介紹與高女士相識。后高女士提出向他借款的要求,并稱可用她所有的房屋產權作抵押擔保。同月28日,兩人到公證處辦理《借款協議》公證,當天鄭先生就將借款30.69萬元借給了高女士。次日,公證處為二人出具了《借款協議》公證書,但鄭先生隨即發現,高女士無法為其辦理房屋產權抵押手續立刻報警。經查,高女士辦理公證的房產證是偽造的。因借款無法歸還,鄭先生認為,公證處未盡核查義務,對此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他訴至法院,要求公證處賠償其損失30.69萬元。庭審中,被告公證處表示,在辦理公證過程中鄭先生有過錯行為,而公證處已盡審查職責,因此不同意鄭先生的訴訟請求。
海淀法院審理后認為,鄭先生和高女士未如實向公證處陳述借款有利息的約定,也未說明兩人的利害關系,有隱瞞事實的行為。公證處辦理公證的過程中,已告知鄭先生和高女士申請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履行了相關的職責。但是,鄭先生未按照公證處的告知,在未取得公證書、亦未辦理房屋產權抵押手續時,即將借款出借給高女士,致使在沒有抵押擔保的情形下借款無法收回。鄭先生對此應當自行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此外,高女士因犯合同詐騙罪獲有期徒刑12年。刑事判決已判定高女士退賠30.69萬元,發還鄭先生。因此法院認為,鄭先生作為被害人其出借給高女士的借款已得到了相應的司法救濟。
但法院同時認為,公證處在為鄭先生和高女士辦理《借款協議》公證過程中,雖盡到一定的審查職責,但如能更加全面、客觀地審查,則有可能避免本次訴訟的紛爭。但鑒于公證處已履行了告知等職責,其行為也不足以導致損害結果的必然發生,而恰是鄭先生和高女士的過錯行為致使損害后果的出現,因此法院不能確認公證處有過錯行為。據此,法院駁回了鄭先生的訴訟請求。(記者張蕾 通訊員范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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