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沒有成立前,單幢樓或單元的“小業委會”無權決定相關事務。北京市建委、市規劃委等昨日聯合召開“貫徹落實《北京市住宅區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試行)》動員大會”。市建委主任隋振江表示,單幢樓、單元或樓層的業主決定本區域的事務,前提必須是小區成立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
5月將對已有和在建住宅社區摸底盤查
據悉,該《規則》與以往最大的不同是:過去靠業主自發籌備的業主大會,今后將改為由社區居委會籌備。
隋振江稱,各區縣要在2月底前召開宣傳貫徹大會,明確房管部門、街道和社區居委會的職責分工,5月份將對已有和在建的住宅社區進行摸底盤查。
“對于具備成立業主大會條件、居民又有成立意愿的小區,將積極支持業主大會的成立!
業主大會成立后單幢樓業主才能行使決定權
《規則》中稱,業主可以幢、單元、樓層等為單位,共同決定本單位范圍內的物業管理事務,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及管理規約,不得與業主大會的決定相抵觸。這一條款引起了居民的關注。
此前有媒體報道,從2004年開始入住至今,一直沒有成立業委會的望京“慧谷陽光”小區,其209號樓2單元的22位業主近期根據《規則》成立了“單元業委會”,準備要求物業返還樓道內6塊廣告牌的廣告費。
對于這種做法是否可行,隋振江表示,單幢樓、單元、樓層的業主如果要行使這一決定權,前提是整個小區要先成立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在此基礎上,如果不違反全體業主利益,一幢、一個單元可以成立解決本區域事務的組織,對本單位范圍內的部分事情有決策權。(記者馬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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