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如果延期交房,在4個月內可以不用給購房者任何賠償!日前這種霸王條款赫然出現在某熱銷樓盤的銷售合同上。
2月4日上午10點,在某樓盤售樓處,三組購房者正在跟開發商的法律顧問交涉:“我們買的是婚房,到時候交不了房怎么辦?這不耽誤事嗎?合同上怎么能寫一分也不賠!不管寫上1萬元也好,2萬元也好,對我們也是一種權利保障! ”原來,這是一對年底將結婚的小夫妻來購買婚房,雙方父母今天也陪同過來,本來計劃簽約的,但對其中一項條款非常不滿,希望能夠修正。根據該條款規定,“甲方如果沒有在約定期限內將該房屋交付的,應當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按乙方已支付的房價款日萬分之零計算,逾期超過120天的,自逾期之日起,甲方須按乙方已付的房價款支付乙方補償利息。補償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自逾期之日起算至實際交付日止。 ”
“買的是裝修房,如果出現重大的質量問題,到時交不了房怎么辦? 4個月之內開發商可以不用承擔任何責任。即使4個月之后,也不過是支付逾期利息,又能有多少錢?”購房者越說越激動,強烈要求簽訂補充協議,修改以上規定。但開發商法律顧問一再表示,合同是公司規定的,自己無能為力。最后甚至直言,現在房子根本不愁賣,要么簽字買房,要么不買,但公司不可能單獨為他們修改合同。據了解,相對周邊市場而言,該盤2萬元左右的單價可謂價格低谷。雙方談判從上午10點一直持續到12點半,最后疲憊的購房者只能妥協,無奈接受霸王條款。
記者致電上海市房管局,該局工作人員表示,延期交房賠多少需要雙方共同約定,一切以簽署合同為準。 “我們只管開發商會不會捂盤,其他不在我們的管轄范圍之內。 ”
上海聯業律師事務所律師馬永健表示,即使在樓市瘋狂時期,也沒有聽說過“零賠償”的約定。就交付房屋做出如此明顯不合理的約定,有可能的解釋是,開發商明確知道其可能會發生較嚴重的逾期交房情形,比如配套不到位,或者存在抵押等情況,就制定這樣的條款逃避其逾期交房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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