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通新世界廣場業主王女士將業委會告上法院,認為業委會委托物業公司召集業主大會、統計票權程序違法,而且形成的決議也存在虛假問題。
日前,王女士已接到二審法院的終審判決書,判決書維持了西城法院此前所作出的撤銷該業委會決議的判決。
據悉,這是《物權法》實施后,本市業主狀告業主委員會要求撤銷決議的第一案。
2007年8月16日,西城區萬通新世界廣場業委會以書面征求意見的方式召開了業主大會,一個月后,業委會作出了業主大會決議(書面征求意見方式)。
業委會在具體操作中引起了業主王女士的不滿。據王女士訴稱,在上述決議形成期間,業委會竟然委托物業公司操作整個業主大會書面意見征集和統計票權等主要環節,而這次決議內容卻又涉及到物業公司的利益,比如是否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及物業費標準。
王女士認為,讓物業公司參與其中,由此形成的決議不僅結果顯失公正而且存在虛假。比如,萬通廣場第25層是萬通房地產公司,面積只有千余平方米,卻計算出4.8萬余平方米的票權,從而導致損害廣大業主利益的決議被通過。
王女士隨后請求法院確認大會投票無效,并撤銷形成的業主大會決議。
對此,萬通新世界廣場業委會辯稱,業主大會的召開以及所作出的決議都是針對全體業主的,并非只針對原告王女士,而且決議內容也關乎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是否行使撤銷權應由全體業主共同決定,原告作為單個業主,無權單獨提起訴訟。
業委會方面同時認為,王女士的指責屬于主觀臆斷,沒有事實依據,該委員會委托物業公司配合完成具體操作工作,并不違法,物業公司也并不存在虛構投票權數的事實。但并未提供萬通廣場房地產公司擁有面積為4.8萬余平方米的權屬證明。
西城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敗訴后,被告業委會提起上訴。
法院判決
二審法院終審判決認為,每位業主所擁有的投票權數對業主大會決議能否通過產生直接效力。
萬通業委會作為業主大會的組織者,對每位業主投票權數的計算應建立在每位業主實際房產面積上,而一審中雙方對萬通房地產公司是否擁有4.8萬余平方米的產權面積存在異議,而且該異議對業委會的決議能否通過至關重要,因業委會未能提供相應證據,一審法院據此作出的判決結果并無不當。
此外,法院還認為,因物業費收取標準事關每位業主的合法權益,故2007年9月18日萬通業委會擅自增加包干制內容的決議可能導致業主王女士合法權益受損。
因此,王女士就此提起要求撤銷該決議的訴訟請求具有法律依據,故判決予以支持。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78條規定,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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