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先生買了一套二手房,過戶不久就變得面目全非:墻面開裂、地板變形,房屋無法居住。趙先生打聽后才知道,該房屋曾經發生過嚴重的滲水事故,但購買時賣方余先生并未告知這一點。趙先生與賣方協商索賠無果后,將賣方余先生告上法庭。日前,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依法宣判,被告余先生賠償原告趙先生房屋修復費用15萬余元,并賠償原告趙先生因此造成的損失26萬余元。
隱瞞瑕疵賣房
2007年8月,趙先生經本市某房屋中介公司介紹,向余先生購買了的位于本市長寧區天山地區的高層復式房,該房建筑面積300多平方米,轉讓價 902萬元。雙方合同約定該房屋內一切設施及裝修隨房屋轉讓給趙先生。當時房屋正出租給一家公司使用,月租金為人民幣 4.05萬元,該租約也隨之轉讓給了趙先生。
同年11月,地板架空層內的積水開始滲漏蔓延,致使墻面開裂,地板起拱、變形,地板內發霉生蟲,已不適宜居住,租客因此中止了租賃合同。
原來,就在簽訂買賣合同的半個月前,本市下了一場大雨。由于這套房屋露臺的地漏堵塞,導致露臺積水并滲透到房屋內,造成客廳、餐廳等嚴重積水,天花板、空調回風口滴水。當時清潔人員僅將表面的水漬全部清洗干凈,但對殘留在地板架空層內的積水并未清除,對房屋帶來極大的隱患。如此重大的事故,余先生在簽約時并未告知趙先生。
有違誠信賠償
原告趙先生認為:余先生在簽訂買賣合同時,故意隱瞞該房屋曾發生過嚴重的滲水事故,有違誠信原則,理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故請求法院判令余先生支付房屋修復費用,以及房屋不能使用而造成的租金損失26萬余元。經鑒定:房屋全部修復費用為15萬余元。
長寧法院審理后認為,余先生對出售的商品房負有質量瑕疵的擔保責任,支持原告訴請。
-法官提醒:
在與原告簽訂買賣合同時,余先生未將房屋曾發生過嚴重的滲水事故告知原告。由于表面積水已清除,積蓄在木地板架空層內的水對地板造成的損害當時還未顯現,原告無法發現隱藏的缺陷。由于房屋在出售時已存在質量瑕疵,余先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承擔修復費用并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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