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海珠區法院最近針對一宗二手房買賣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判定買賣雙方合計支付中介傭金不得超3%。據《廣州日報》昨日報道,此案是廣東省物價局2008年2月紅頭文件“買賣雙方合計支付中介傭金不得超3%”出臺后的第一例。廣州市中介所所長史小明表示,中介所將連同其他部門于3月開展聯合清查行動,中介傭金收費將是其中一個重要內容。
海珠區這起二手房買賣糾紛案,實際上是整個中國二手房市場中介傭金混亂的一個縮影。其實,國家計委、物價局多年前就已對中介費作出了規定,廣東省物價局于2008年2月對廣州市物價局《關于房地產中介收費有關政策的復函》更清楚說明,“買賣雙方合計支付中介傭金不得超3%”?墒,有購房經歷的人都明白,現在的二手房買賣,中介公司對買賣雙方的傭金收取通常都在4%左右,有的達到5%。
除了傭金超標之外,二手房中介的另一個陷阱是,不同中介公司出具的購房合同,對買賣雙方的責任約定嚴格,而對于中介方自己的責任卻幾乎不提。按理說,房屋中介在介紹房屋時,有必要將一些基本情況如實告知買方,比如房屋起火、發生命案等重大不利事件以及房屋漏水等瑕疵。但實際上,中介往往設定了許多規避責任的條款,比如,有的購房合同中就有一條款為“該物業是以現狀售予買方……”。這樣,買家往往在買下房屋后才在雨天發現房屋漏水等情況。但是,除了窩火,買方又能如何!
還有一種陷阱是,消費者到中介公司預約看樓,看樓前往往要簽一張看樓單。中介經紀往往指出簽名位置給消費者,說“公司程序,簽個名就行”。其實這張紙里會列明消費者可能面對的責任,如看此樓而在別家公司成交,需要支付多少違約金等等。
如果不是以炒房為職業,對于一般消費者而言,一生中和房屋中介打交道的機會甚少,誰能摸清中介交易的奧秘?何況,中介掌握著更多關于房屋買賣的政策和信息,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消費者往往是被動的。目前,房屋中介隊伍魚龍混雜,良莠不齊。有些從業人員連基本的職業培訓都沒有,他們大多只是出賣房源信息,最多就是帶著買房者看看樓而已。由于缺乏基本的薪金,許多從業人員頻頻跳槽,有的甚至拿了消費者的定金卷款而逃。
要改變二手房中介目前的混亂現狀,規范二手房中介的交易行為,我們既不能靠中介行業的自我約束,也不能靠消費者的個人警惕,而只能靠政府部門大力整治和嚴格管理。否則,長此下去,必將引發社會問題,進而影響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
銆?a href="/common/footer/intro.shtml" target="_blank">鍏充簬鎴戜滑銆?銆? About us 銆? 銆?a href="/common/footer/contact.shtml" target="_blank">鑱旂郴鎴戜滑銆?銆?a target="_blank">騫垮憡鏈嶅姟銆?銆?a href="/common/footer/news-service.shtml" target="_blank">渚涚ǹ鏈嶅姟銆?/span>-銆?a href="/common/footer/law.shtml" target="_blank">娉曞緥澹版槑銆?銆?a target="_blank">鎷涜仒淇℃伅銆?銆?a href="/common/footer/sitemap.shtml" target="_blank">緗戠珯鍦板浘銆?銆?a target="_blank">鐣欒█鍙嶉銆?/td> |
鏈綉绔欐墍鍒婅澆淇℃伅錛屼笉浠h〃涓柊紺懼拰涓柊緗戣鐐廣?鍒婄敤鏈綉绔欑ǹ浠訛紝鍔$粡涔﹂潰鎺堟潈銆?/fon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