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8月30日電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于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意見的通知》,加強城鎮廉租住房制度建設,規范城鎮廉租住房管理,中國建設部制定了《城鎮廉租住房工作規范化管理實施辦法》。
中國建設部今天全文刊出了《城鎮廉租住房工作規范化管理實施辦法》。全文如下:
城鎮廉租住房工作規范化管理實施辦法
一、基本目標
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國發[2005]26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于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37號)、《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20號)等相關文件為依據,逐步建立起科學有序、行為規范、辦事高效、公開透明的廉租住房管理機制,不斷提升規范化管理水平,強化政府住房保障職能,切實解決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
二、主要內容
(一)制度建設
1.建立城鎮廉租住房制度。按照《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20號),結合當地社會經濟發展情況,制定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建立健全廉租住房保障機制。設區城市要督促所轄市、縣(區)加快廉租住房制度建設。
2.制定廉租住房保障的中長期規劃及年度計劃。根據城鎮最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及經濟發展水平,合理確定廉租住房保障范圍和保障水平,科學測算資金需求總量,明確資金籌集方式,不斷擴大廉租住房保障覆蓋面;依據中長期規劃,確定年度計劃。
3.建立以財政預算安排為主、穩定規范的資金籌措和管理制度。根據《財政部 建設部 國土資源部關于切實落實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通知》(財綜[2006]25號)的要求,確保廉租住房資金按時足額到位。廉租住房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
4.制定相關配套措施。建立健全目標考核、業務培訓、辦事公開、限時辦理、統計報表、檔案管理、監督檢查、責任追究等各項制度。
(二)管理及服務
5.建立健全管理機構。設置廉租住房管理機構,明確管理職能,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6.配備專職管理人員。根據住房保障工作需要,配備與之相適應的專職管理人員。
7.實行窗口服務。設立對外服務的辦事窗口,按照政務公開的要求,公開廉租住房制度的相關政策、申請條件、補貼標準、辦理程序、服務電話等事項,內容明確、標識醒目。
8.規范服務行為。管理人員態度耐心熱情,用語文明規范,作風清正廉潔。
(三)實施程序
9.規范審核程序。依法受理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請,在規定時限內完成審核并給予答復。對符合保障條件的予以登記,并實施相應保障;對不符合保障條件的,要及時告知并說明理由。
10.規范辦理手續。按照制式文本,在規定的時限內依法出具相應的決定、通知或憑證等。
11.嚴格執行公示制度。按照規定的內容、時限、程序予以公示,并設立舉報電話及信箱等。
12.嚴格實施年度復核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按年度對廉租住房保障家庭進行復核,根據復核結果及時對是否實施保障、保障方式、保障水平等予以調整,對復核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及時予以處理。
(四)動態管理
13.建立廉租住房統計報表制度。按季度上報統計數據,統計數據做到真實、準確、完整。
14.建立健全城鎮廉租住房檔案管理制度。依照檔案管理的相關規定,完善紙質檔案和電子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保證檔案數據的完整、準確,并根據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變動情況,及時變更住房檔案,實現廉租住房檔案的動態管理。
15.實現廉租住房管理信息化。建立廉租住房管理信息系統,逐步實現網上辦公,達到管理方式的科學、規范、高效、透明。
三、考核的組織與實施
16.廉租住房工作規范化管理考核對象為各級市、縣廉租住房管理部門。
17.各省、自治區建設廳及直轄市建委(房地局)負責對本轄區內的廉租住房規范化管理工作進行組織、監督和檢查。省、自治區建設廳負責對地級以上城市、直管縣的考核;地級以上城市及地、州、盟的房地產管理部門受省、自治區建設廳委托,負責對縣(市)的考核;直轄市建委(房地局)負責對區、縣的考核;建設部負責對直轄市的考核。
18.按照分級考核的原則,依據自查、考核、評分等程序,實施具體考核。各省、自治區建設廳及直轄市建委(房地局)對考核結果予以通報并報建設部備案。
19.廉租住房工作規范化管理考核實行100分制(《城鎮廉租住房工作規范化管理考核表》附后)。考核評分達到90分(含)以上的,為廉租住房工作規范化管理優秀單位;80分(含)以上的,為廉租住房工作規范化管理達標單位。
考核評分低于80分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被認定為規范化管理未達標單位:(1)未出臺及出臺后未全面實施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2)發生重大事故或違法違規事件,造成惡劣影響的。
20.對廉租住房工作規范化管理達標及優秀單位,由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建委(房地局)予以認定。
對規范化管理未達標單位,由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建委(房地局)督促限期整改。
城鎮廉租住房工作規范化管理考核表
項目 |
分項 |
序號 |
考 核 內 容 |
考核分值 |
制度建設 |
建立制度 |
1 |
地級以上城市所轄縣(市)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的比例達到100%計8分,80%以上(含)計5分,60%以上(含)計3分,60%以下不計分;縣(市)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的計8分 |
8 |
實施保障 |
2 |
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享受住房保障的比例達到95%以上(含)計8分,達到80%以上(含)計6分,達到60%以上(含)計4分,60%以下不計分 |
8 |
制定中長期規劃及年度計劃 |
3 |
制定了廉租住房制度建設的中長期規劃 |
5 |
4 |
制定了廉租住房制度建設年度計劃 |
5 |
資金來源及 資金管理
|
5 |
建立了以財政預算安排為主穩定規范的資金籌措和管理制度 |
8 |
6 |
廉租住房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未發現挪用現象 |
3 |
相關配套措施 |
7 |
建立健全目標考核、業務培訓、辦事公開、限時辦理、統計報表、檔案管理、監督檢查、責任追究等各項制度 |
5 |
管理及 服務
|
管理機構 |
8 |
設置了廉租住房管理機構,職責明確 |
6 |
人員配備 |
9 |
配備了與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相適應的專職管理人員 |
3 |
窗口服務 |
10 |
設立了對外辦事窗口,簡化辦事手續;廉租住房制度的相關政策、申請條件、補貼標準、辦理程序、服務電話等在辦公地點進行公布 |
3 |
服務行為 |
11 |
管理人員服務熱情,作風清正廉潔,無違法違紀行為 |
3 |
實施程序 |
審核 |
12 |
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按審核程序予以認真審核 |
3 |
告知 |
13 |
在規定的時限內將作出的有關決定按制式文本告知當事人,對不符合條件或不予以登記的,還應說明理由 |
3 |
公示 |
14 |
在規定的時限內,對規定的事項及時予以公示,并對外公布了舉報、投訴電話及信箱 |
3 |
實施保障 |
15 |
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申請人,及時實施相應保障 |
3 |
年度復核 |
16 |
嚴格實施了年度復核制度,根據復核結果及時對是否實施保障、保障方式、保障水平予以調整,對復核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及時予以處理 |
3 |
動態管理 |
統計報表 |
17 |
建立了統一、及時、準確的廉租住房統計報表制度 |
3 |
18 |
統計數據和分析按時報送,無漏報、誤報現象,準確率達到95%以上 |
3 |
檔案管理 |
19 |
建立了城鎮廉租住房檔案 |
8 |
20 |
檔案內容及時更新,實現動態管理 |
3 |
21 |
檔案管理全部實現電子化,數據完整 |
3 |
信息管理 |
22 |
建立了廉租住房管理信息系統,實現數據的及時錄入、維護、更新及上報,滿足管理、查詢、統計分析的需要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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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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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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