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3月8日電 3月8日,十屆人大五次會議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聽取關于物權法草案、企業所得稅法草案的說明,聽取關于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草案的說明,聽取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選舉第十一屆人大代表的辦法草案的說明。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兆國在會上作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草案)》的說明。
王兆國指出,物權法草案依據憲法和現階段黨在農村的基本政策,明確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并以專章分別規定了“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
王兆國說,為了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物權法草案規定:耕地、草地、林地的承包期屆滿,由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繼續承包。
關于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和抵押能否放開的問題。考慮到目前中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尚未全面建立,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民安身立命之本,從全國范圍看,現在放開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和抵押的條件尚不成熟。
王兆國說,為了維護現行法律和現階段國家有關農村土地政策,并為今后修改有關法律或者調整有關政策留有余地,物權法草案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有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轉包、互換、轉讓等方式流轉。”“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關于城鎮集體財產。中國的城鎮集體企業從上世紀50年代以來逐步形成的。在幾十年的進程中,幾經發展變化,有些集體企業是由國有企業為安排職工子女就業、知識青年回城設立的,有些是國有企業在改制中為分離輔業、安置富余人員設立的。近些年來,城鎮集體企業通過改制又發生了很大變化。按照黨的十六大以來的精神,目前城鎮集體企業改革還在繼續深化。
王兆國說,草案對城鎮集體財產從物權的角度作了原則規定:“城鎮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本集體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并規定:“集體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哄搶、私分、破壞。”這符合當前實際情況,也為今后深化改革留下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