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雙方簽訂合約后又將房屋賣給第三方,賣方除退款并支付利息外,還需要支付買方已付房款一倍的違約金。由市工商局與市建委共同擬定、今天起至22日上網公示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征求意見稿中,作出了上述規定。
“一房二賣”得賠一倍違約金
據征求意見稿條款,賣方將該房屋賣給第三方,導致買方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買方有權退房,賣方應當退還買方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一定的利率給付利息,同時要按買方累計已付房價款的一倍支付違約金。在這個條款中,退款并支付的利率由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協商。同時,征求意見稿還留下了空白的自行約定條款,供買賣雙方就“一房二賣,買方拿不到房產證”的情況協商具體罰則。
專家解讀
據北京房地產中介行業協會相關負責人介紹,目前本市二手房交易中各個中介公司的合同千差萬別,且多數為自己制作的格式合同,其中規定的多數條款都不利于消費者。消費者在簽訂這種由中介公司自行制作的合同以后,一旦發生問題,消費者往往處于不利地位,從而導致難以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
房款怎么交靠雙方協商
今年3月,北京市建委頒布了《北京市存量房交易結算資金賬戶管理暫行規定》,規定自4月15日起,經紀機構必須以專用賬戶的形式進行資金監管。
因此,對于房款的交付,征求意見稿也列舉了兩種方式。買賣雙方是否愿意通過“專用賬戶”交付,全憑買賣雙方自愿。
不過,采取自行交割方式付款的,買賣雙方需要簽訂《存量房交易結算資金自行劃轉聲明》,定金及房價款通過“專用賬戶”劃轉,買賣雙方也需簽訂《存量房交易結算資金劃轉協議》。
專家解讀
北京房地產中介行業協會相關負責人強調,買房人付定金最好還是“走”專用賬戶,因為這樣更安全。
房屋產權證得限期辦理
為了防止出現交付房款后買方遲遲拿不到房產證的情況,征求意見稿規定,當事人雙方需要在一定期限內,共同向房屋權屬登記部門申請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手續,并在約定的期限內取得房產證。不過,這個期限的具體時間由雙方自行約定。
征求意見稿規定,因賣方責任導致買方未能在約定的期限內取得房產證,買方有權退房,此時賣方不但要退還全部已付款,還需要按約定利率付給利息。買方不愿意退房的,賣方應按日計算支付全部已付款一定比例的違約金。同樣,這個比例也需要由雙方自行約定。
專家解讀
目前本市各個區縣產權過戶的時間差異比較大,有的區縣1天就能辦完,但是有的區縣卻長達20個工作日,多數為7到10個工作日。要買賣雙方約定時間辦完過戶手續,恐怕很難,因為買賣雙方根本不能主導辦證的時間。如果一定要約定,首先要政府出面,對各個區縣的過戶時間做出統一規定。
逾期未交房要付違約金
征求意見稿還有賣方逾期交房等情況如何處理的條款。
如果賣方逾期交房,賣方應自約定的交付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按日計算向買方支付一定比例的違約金。同時,雙方還可約定一定期限過后,“買方有權退房”,賣方應退還全部已付款,并按一定比例向買方支付違約金。
專家解讀
北京房地產中介行業協會相關負責人表示,賣房人逾期交房必然給買房人帶來一定損失。如果發生類似事件,主導權應掌握在買房人手中。
【追訪】
“陰陽合同”仍無法解決
在這份征求意見稿有關“稅、費”的規定中,合同僅載明“買賣雙方應按照國家及北京市的相關規定繳納各項稅、費”,對于坊間二手房交易普遍簽訂“陰陽合同”的做法,市工商局合同處有關負責人表示,“這需要稅務部門出臺相關政策予以規避,不是這份合同所能解決的問題。”在二手房的買賣中,為了逃避增值部分的稅收,賣方和買方往往簽訂兩份合同,一份是以協議的形式以真實的成交價格簽訂的轉讓合同;另一份是在國土局備案中以原房產證價格簽訂的正式合同。因為兩份合同,一份是私下的,一份是公開的,所以被形象地稱為“陰陽合同”。
【背景】
中介合同對消費者不利
市工商局有關負責人表示,2006年全市存量房成交量為78120套,同比增長約10%。
由于二手房交易涉及面廣,專業性強、法律關系復雜,當前交易中買賣雙方所使用的合同不規范,很容易引發糾紛。“因此,這份合同可以將買賣雙方的所有約定都落實為書面合同條款,雙方當事人凡是有異議或不明細的都可以細化、改進。”(革繼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