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4月12日電 國土資源部網站12日發布《國土資源部 監察部關于落實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地落實好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
通知指出,國務院31號文件明確要求:“工業用地必須采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實行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對于加強宏觀調控,嚴把土地“閘門”,有效控制土地供應總量;對于遏制工業用地壓價競爭、低成本過度擴張,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對于建立完善土地市場機制,更大程度地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不斷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對于節約集約用地,優化土地利用結構,促進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和產業結構的優化升級;對于從源頭上防治土地出讓領域的腐敗行為,加強黨風廉政建設,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監察機關必須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密切配合,加大工作力度,共同落實好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
通知要求,政府供應工業用地,必須采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公開出讓或租賃,必須嚴格執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規定的程序和方法。國務院31號文件下發前,市、縣人民政府已經簽訂工業項目投資協議,確定了供地范圍和價格,所涉及的土地已辦理完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批手續的,可以繼續采取協議方式出讓或租賃,但必須按照《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的有關規定,將意向出讓、租賃地塊的位置、用途、土地使用條件、意向用地者和土地價格等信息向社會公示后,抓緊簽訂土地出讓或租賃合同,并在2007年6月30日前簽訂完畢。不符合上述條件或者超過上述期限的,應按規定采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或租賃。原劃撥土地使用權人申請辦理土地出讓或改變土地用途的,按照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辦理。
此外,通知要求,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根據工業項目用地的特點,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大力推進本地區的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