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日從廣州市地稅局獲悉,省財政、地稅部門日前聯合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單位低價向員工售房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3號),對于一些企事業單位將自建住房以低于購置或建造成本價格銷售給職工是否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政策作出了明確規定。據了解,員工在買單位低價房差價部分須繳納個人所得稅。
通知中規定,根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關規定,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間,按照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房改成本價格向職工出售公有住房,職工應支付的房改成本價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價格或市場價格而取得的差價收益,免征個人所得稅。
但是除上述情形外,單位按低于購置或建造成本價格出售住房給職工,職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價部分,屬于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所稱差價部分,是指職工實際支付的購房價款低于該房屋的購置或建造成本價格的差額。
同時,員工取得上述應稅所得,需要比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的全年取得一次性獎金的征稅辦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即先將全部所得數額除以12,按其商數并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稅率表確定適應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再根據全部所得數額、適用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按照稅法規定計算征稅。另外,在今年2月8日前未征稅款不再追征,已征稅款不予退還。(李杉 王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