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的資金監管政策已經實行了多年,北京在建設部、銀監會和北京市建委的推動下,已經著手考慮實施。據了解,資金監管制度繼廣州之后,已經在全國很多一線和二線城市開展,有一個通俗的說法“全國學廣州”,在北京即將推行該政策前,不少業內人士和購房人都對此表示出了極大的關注,其中最核心的問題在于,如何避免過度行政化色彩的管理影響正常的開發流程,制約合理的開發與供應量,進而影響到供求關系和房價。在市場經濟講求安全與效率并重的趨勢下,適度“管”與“放”才能帶來最佳的效果與最低的成本。
北京資金監管細節將會與廣州相似
不久前,北京通州一個叫“本岸”的住宅項目由于開發商的后續資金不濟而停止,此外,兩廣路上的東華金座也因為后續資金不到位而停工多年。雖然北京因開發資金不足出現的爛尾項目數量并不多,但仍舊有項目因開發資金不足而出現暫時停工的局面。
事實上,雖然工程因資金問題無法如期進行,但是實際上開發商已經收取了購房人的房款,只是這筆費用沒有被用在購房者所等待入住的項目之中,這是爛尾樓出現的重要原因之一,尤其是住宅開發。為了避免這種狀況的出現,此前很多城市已經出臺了資金監管的政策,目前一般談論比較多的是廣州,根據記者的調查,有類似政策的城市和地區還包括:深圳、上海、重慶、山東、貴州等,但這些地區在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策時,都參考了廣州等先行城市的狀況。
在之前的一次公開訪談中,北京建委房屋市場管理處處長沈潔透露,為了防止金融風險,針對爛尾樓等問題,北京市建委將在預售資金的管理方面出臺新的措施。根據知情人士介紹,相關部門在研究北京的資金監管模式時,前往廣州、深圳等城市進行了考察。“顯然,‘廣州模式’實行了多年,有一定的成熟經驗,‘北京模式’其中相當多的執行細節可能會與廣州模式相似。”該人士這樣表示。
預計實際影響有限
“我們早已經過了依賴預售款運作的階段,目前正在積極運作上市計劃。”通州一位開發公司的項目負責人表示,資金監管對他們影響有限,而這位曾經在廣州開發過地產的人士表示,預計大型開發商不會受到大的影響。他指出,北京盡管沒有施行資金監管,但很多企業已經適應了銀行信貸緊縮,封頂后預售等政策的考驗,即使真實行資金監管,受到的影響也有限。
一位在南城開發小型項目的開發商認為,對于他們而言,這比封頂預售所面臨的壓力要大一些,但他們公司的項目也不多,加上目前土地比較緊張,今后挪用開發其他項目的必要性和可能性都不大,不會因此而受到多大資金壓力。“一些公司還可以通過工程墊款來緩解開發壓力,資金監管后,施工方知道了這個政策,也會減少擔心,更愿意墊款。”該開發商這樣認為。
從2005年起,北京市建委、市發改委、市規委、市國土資源局等四部門聯合對“半拉子”工程進行了調查,并提出爛尾樓啟動的建議和政策。據相關資料顯示,截至2006年,北京共查出20余個“半拉子”工程,一位業內人士指出,其中的住宅是少部分,以公建居多,2007年北京出現的幾個比較受關注的“半拉子”工程,如東華金座、本岸等,已經有了轉機。據北京有關部門此前透露的信息,2008年北京城八區內的爛尾樓可以全面清理掉。在這樣的背景下,北京未來出臺的資金監管政策預計影響面也不會寬。
多重負面效應須慎重思考
在廣州實行了多年資金監管措施后,不少開發商提出了一個來自執行層面的問題:資金監管增加了他們的成本:一方面手續多了一些,另一方面,經濟成本也相應增加了,“據說一個項目要交納的資金管理手續費用上百萬。”北京的開發商王先生特地打聽了廣州的消息,他認為在目前供不應求的賣方主導下,這些成本很可能會轉嫁給買家。
而對于增加的手續辦理時間成本,和一部分企業因為資金審批問題而帶來工期延長等,業內認為會影響整體的市場供給,因此可能進而影響到房價。
資金監管的一個核心環節是,根據上一期工程進展的速度和質量,確定下一期放款的數量與時間,廣州市專門成立了政府管理機構來進行工程的審核,一位曾研究過重慶市場資金監管模式的律師賴先生指出,政府人士在確定工程進度與質量方面,缺乏專業知識,容易帶來把關的技術障礙等問題。
業內觀察
適度市場化監管是重要方向
就目前各個城市出臺的資金監管政策,法律界和開發商關注的關鍵點在于誰是監管主體:市場化機構,還是官方機構。業內比較期盼的是市場化的監管主體。
保持經濟發展的市場化方向,市場能夠解決的問題盡量交由市場解決,是目前中國經濟發展的趨勢,很多人擔心在新的一輪調控與監管中,監管力度的加強會出現行政色彩過濃的現象,帶來政策的實際效率不高,行政主管意志干擾了市場的自由選擇。
有一個法律界人士認為:假設在監管中出現了資金問題,而批準放款的監管主體是政府的一個行政部門,那么,出現問題的資金是否應該由政府來賠償,而目前購房人爭取國家賠償的難度是比較大的。
他提出了一種很容易解決這個問題的辦法:由專業的工程監理機構、擔保機構和銀行共同監管,承擔連帶責任,如果出現問題,由這些機構共同賠償,而如果這些機構沒有能力賠償,可以事先投保,之后由保險機構代為依法賠償,這樣的工作難度就降低了,也夠“市場化”,政府主要起政策制定、監管主體的篩選、監督、協調和制定格式合同等作用。(張家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