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適應《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下簡稱《物權法》)貫徹實施的需要,國土資源部近日發出通知,要求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轉變國土資源管理理念,深化國土資源管理方式變革,全面推進依法行政。
國土資源部在通知中說,國土資源是最重要和最有價值的“物”,規定土地權利和礦權行使和管理的基本原則,是《物權法》最主要的內容。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充分認識到《物權法》對推進依法行政提出的新要求,更多地從維護交易秩序、促進財富增長、保護合法權益的角度全面推進依法行政,不斷提高國土資源對經濟社會發展的保證能力。
通知要求在國土資源管理工作中牢固樹立物權觀念,以尊重行政管理相對人的物權為前提,不能隨意干預當事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民事關系,不能隨意取消當事人通過合法手段取得的行政許可,更不能打著維護公共利益的幌子損害集體和公民個人的財產權利。要徹底改變過去主要依靠行政審批和行政執法手段行使管理權的做法,更多地將行政指導、行政獎勵、行政合同等現代管理手段和人性化的執法方式運用到國土資源管理工作中,全面推進依法行政。
通知說,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加快土地登記發證的步伐,努力實現土地登記全覆蓋;要全面落實工業用地招拍掛出讓制度,使招拍掛成為政府出讓工業用地的唯一合法方式;要積極配合勞動保障部門抓緊落實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確保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要加快推進《礦產資源法》修改工作,切實保護探礦權人、采礦權人合法權益。同時要研究落實《物權法》提出的創新性要求,如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滿如何續期、征地補償中如何處理被征地農民既得利益、建設用地使用權如何在地表、地上和地下分別設立、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如何分割登記等,積極開展試點工作。
通知強調,根據《物權法》的規定,現行不少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以及規范性文件中有關物權的規定都要依照《物權法》進行修改或者廢止。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也要抓緊進行地方性法規、規章,特別是規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對于超越權限制定以及與《物權法》規定不相一致的,要及時廢止或者修改。清理工作要在2007年10月1日前全部完成,清理結果要向全社會公開。(王立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