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委上午公布了《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試行)》和《北京市城鎮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
兩個辦法按照“以區為主、全市統籌;自愿申請、逐級審核;公開透明、分期輪候;封閉運行、動態監管”的原則,對保障住房供應對象、房源籌集、審核與分配、監督管理等方面作出了明確規定。
新辦法進一步明確市區兩級政府共同承擔住房保障職責,建立市、區縣、街鄉三級住房保障管理體制,加大住房保障力度。
經濟適用住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由過去市里集中建設和管理調整為以區為主、市和區縣政府共同組織建設和管理,充分發揮區縣政府在住房保障中的作用。
按照市政府確定的建設計劃,近三年將建設經濟適用住房1000萬平方米,每年建設廉租住房30萬平方米。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設計堅持中小戶型、節能省地環保的原則,保證基本住房需求和建設質量。按照這一目標實施,全市保障住房建設管理體系將更加健全,保障住房的資金投入、建設規模將進一步增加,將使更多的低收入家庭通過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解決住房困難,使符合廉租條件的家庭通過租金補貼或實物配租實現應保盡保,廉租房實物配租比例將從目前的5%提高到30%。
在完善審核機制的基礎上,建立分類供應、分期輪候的制度。對已經通過審核的家庭,由區縣住房保障部門按家庭住房困難程度、人口結構、經濟狀況、輪候時間等因素確定輪候順序。同時,新建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涉及的被拆遷住房困難家庭、重點工程被拆遷住房困難家庭及老人、大病、殘疾、優撫等住房困難家庭將優先配售。通過實施輪候制度,將建立有序的保障住房配租配售機制,使符合條件的保障對象能夠分期分批地得到解決,進一步保證配租、配售的公平和效率。
為方便群眾辦理申請手續,提高辦事效率。將依托市、區縣、街鄉三級管理體系,由過去市里一個資格審核窗口擴大到全市各區縣、各個街道、鄉鎮都設立申請受理與審核窗口,屆時,市民不用再集中到市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審核窗口辦理,可就近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提出申請。
新老政策合理銜接,已通過資格審核可按新標準申請輪候,已購經濟適用房再上市交易政策不變。已通過資格審核、尚未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不再到原審核窗口辦理延期手續,可持原核準通過的相關證明材料,按照屆時經濟適用住房的配售標準和規定程序,到戶籍所在地街道(鄉鎮)申請輪候,經審核合格的納入輪候范圍,輪候時間從原來核準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之日起計算。不符合當期經濟適用住房配售標準的,待市、區政府適時調整相關標準后再申請輪候。
已經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仍可按照原有規定進行再上市交易,但補交費用的標準政府有關部門可依法適時調整。
嚴格保障住房管理,加大對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為保證經濟適用住房真正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辦法規定,經濟適用住房只能自住,不得上市轉讓、出租或出借以及從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動,但可向申請人戶口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申請回購。回購的房屋重新作為保障住房使用。廉租住房家庭收入狀況發生變化的,應調整廉租補貼和配租房屋租金或退出配租房屋。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須取得本市城鎮戶籍時間滿5年,且年滿18周歲。單身家庭提出申請的,申請人須年滿30周歲。
(二)申請家庭人均住房面積、家庭收入、家庭資產符合規定的標準。上述標準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根據本市居民收入、居住水平、房價等因素確定并適時調整,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
遠郊區(縣)可結合本區(縣)居民收入、居住水平、房價等因素,制定本區(縣)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標準,報市政府核準后實施。
申請租房補貼或實物配租應以家庭為單位,并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必須具有本市城鎮戶籍,且取得本市戶籍時間滿5年,在本市生活。
(二)人均住房面積、家庭收入、家庭資產標準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市居民居住水平、收入、房價等因素確定并適時調整。(陳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