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經濟適用房不回購,仍可按照原有規定進行再上市交易;已通過審核的“舊”申請表不用再辦延期,直接到戶籍所在地的街道申請輪候……這是記者昨天在《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中看到的。
從昨天一直到6月17日,《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試行)》和《北京市城鎮廉租住房管理辦法》(以下統稱“新辦法”),通過北京建設網(www.bjjs.gov.cn)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據介紹,這兩個辦法根據征求意見加以修改完善后,將于近期頒布實施。記者看到,縈繞在人們腦中的疑問,都是征求意見的話題。
關鍵詞:購買條件
須取得本市城鎮戶籍5年 滿18歲
曾經有媒體稱“北京的經適房有望全部對社會公開銷售”,市建委新聞發言人張農科澄清,“經濟適用房不是向所有人進行銷售,而是面向政府保障對象。”
新辦法明確,購買經濟適用房的申請人須取得本市城鎮戶籍時間滿5年,且年滿18周歲。單身家庭提出申請的,申請人須年滿30周歲。并且,申請家庭人均住房面積、家庭收入、家庭資產要符合規定的標準。
準入標準將根據我市居民收入、居住水平、房價等因素,結合政府保障能力適時調整。遠郊區縣可結合實際,制定本區縣標準。
關鍵詞:優先購買
住房困難家庭優先買
2005年以來,北京的經濟適用房一直對奧運工程、重點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搬遷的居民定向銷售。新辦法實行后,經濟適用房的銷售還是這樣嗎?
新辦法要求,對符合條件的家庭,由區(縣)住房保障部門組織輪候搖號配售。其中新建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涉及的被拆遷住房困難家庭、重點工程被拆遷住房困難家庭、老人、大病、殘疾、優撫等住房困難家庭可優先配售。同時明確,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只能按照規定的標準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關鍵詞:回購
“老”經濟適用房不回購
自從去年傳出“經濟適用房擬被政府回購”的消息,很多已經購買了經濟適用房的業主,都想知道——“老”經濟適用房回購嗎?新辦法中明確,已經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仍可按照原有規定進行再上市交易,但補交費用的標準政府有關部門可依法適時調整。
也就是說,“老”經濟適用房還能買賣,不會回購。但現行的“滿五年后的經濟適用住房交易時,出售人按成交價的10%繳納綜合地價款”的補交費用標準會有所調整。
關鍵詞:舊申請表
已審核的申請表還能用
目前,有不少人已經通過審核的“舊”申請表,但是一直沒買上經濟適用房。那么,這些“舊”表怎么辦?新辦法指出,已通過資格審核、尚未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不再到原審核窗口辦理延期手續,可持原核準通過的相關證明材料,按照屆時經濟適用住房的配售標準和規定程序,到戶籍所在地街道(鄉鎮)申請輪候。
新辦法還規定,經審核合格的納入輪候范圍,輪候時間從原來核準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之日起計算。不符合當期經濟適用住房配售標準的,待市、區政府適時調整相關標準后再申請輪候。
同時,為方便群眾辦理申請手續,將由過去市里一個資格審核窗口擴大到全市各區縣、各個街道、鄉鎮都設立申請受理與審核窗口。
關鍵詞:配建方式
收購的二手房也可當經濟適用房
以往,經濟適用房都是集中成片建設。新辦法指出,今后經濟適用房將采取集中建設和商品房項目配建方式籌集,也可采取在市場上收購二手房的方式籌集。不過,收購二手房用于經濟適用住房的,要按小戶型、滿足基本住房需求的原則收購。
關鍵詞:騙購
作假要追究單位領導責任
長期以來,騙購經濟適用房的事時有發生。對此,新辦法規定,擅自向未經住房保障部門確定的配售家庭出售經濟適用住房的,由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設單位補交同地段經濟適用住房與商品房的差價。
對為申請人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請其上級主管部門或監察部門依法追究單位主要領導和相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將追究刑事責任。
關鍵詞:廉租房
實物配租比提高到30%
按照市政府確定的建設計劃,近三年將建設經濟適用住房1000萬平方米、每年建設廉租住房30萬平方米。新辦法明確,廉租房實物配租比例將從目前的5%提高到30%。(蔡雪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