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家房地產宏觀調控精神,深圳市國土房產局、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市分局于近日聯合發布《關于規范境外機構和境外個人購買商品房的通知》,今起該通知開始執行。通知規定,境外機構只能購買用于辦公所需的商品寫字樓,境外個人只能購買一套用于自住的商品房。
只能購買一套商品房自住
據國土部門統計,境外機構和個人在深圳買樓自住或投資,近幾年一直占到全市房地產成交總額的7%-8%。有專家指出,這個比例總體比較理性,但是對我市金融安全和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也構成了一定的潛在風險和泡沫,必須對外資買房有所規范。
通知規定,境外機構和個人在深圳市購買自用、自住商品房的條件為:境外機構是已在我市設立的分支、代表機構(經批準從事經營房地產業的企業除外),并只能購買用于辦公所需的商品房(辦公類);境外個人(不包括港澳臺地區居民和華僑)在境內工作、學習超過一年,并只能購買一套用于自住的商品房(住宅類),港澳臺地區居民和華僑只能購買一套用于自住的商品房(住宅類),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境外機構和個人在我市投資購買非自用房地產,應按照外商投資房地產的有關規定,申請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經有關部門批準并辦理有關登記后,方可按照核準的經營范圍從事相關業務。
境外個人買房要有承諾書
通知還要求嚴格自用、自住商品房程序流程把關。境外機構和個人購買自用、自住商品房的,在外匯指定銀行核準購房外匯資金結匯時,銀行要根據《通知》要求嚴格審核申請材料,符合自用、自住條件的,予以辦理購買境內商品房外匯資金結匯核準手續;在國土部門辦理一手房預售合同備案及一手房、二手房的產權登記時,也要按照自用、自住條件嚴格審核,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
自用、自住的材料分別為:境外個人提交一年期以上的境內勞動雇傭合同、《就業證》或學籍證明(港澳臺地區居民和華僑不用提供此材料)及境外個人(包括港澳臺地區居民和華僑)提供的承諾書,承諾書內容包括此次所購為唯一住宅類商品房,并為自住用途;境外機構提交所購買辦公類房屋為自用的承諾書。
出發點在于限制外資投機買房
深圳市房地產研究中心副主任王鋒博士認為,這個通知是將國家房地產宏觀調控37號文及有關政策落實到深圳的具體體現。從通知的內容來看,對境外機構和個人購買自用、自住商品房是保護的,只是限制外資投資、投機買房的行為。
王鋒說,國家房地產宏觀調控的精神提出,要引導合理消費需求、抑制投資需求、限制投機需求。政府不僅對外資買房行為進行規范,也在對內資投資性、特別是投機性買房進行逐步規范和限制。“從金融安全和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的角度看,現在出臺這個政策是非常有必要的。”(歐東勇 黎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