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目前對住房政策及房地產市場導向的討論和探索中,有一個問題值得深思:在中央高度重視老百姓的住房問題并大力發展廉租房解決“低收入者”的基本住房需求的政策背景下,各級政府的房地產職能部門要清醒地認識到,其部門職責既要保障低收入者“居者有其房”,也要解決普通百姓買房難的現實困境。
上漲速度幾近失控的房價遠遠超過城市工薪階層的購買力,普通人買不起房,這已經成為當前房地產領域的主要矛盾;而讓普通百姓買的起房——這才是住房政策的大目標。
筆者之所以提出這個問題,是因為今年以來,房地產主管部門的一些官員,在談及今年的房地產領域工作重點時,往往只強調廉租房的制度建設,并將其定為“今年工作的主要目標”,而回避了目前七八成城鎮居民買不起房的現實問題;包括全國政協委員在內的一些有影響力的學者也紛紛“唱和”。廉租房似乎成了解決當前中國住房問題的靈丹妙藥。
這種輿論導向不僅給當前房地產政策導向的探討帶來誤讀,更不利于中國房地產領域主要矛盾的解決。
廉租房的特定服務對象:
占城市人口5%的“最低收入者”
要弄清廉租房對解決當前住房問題的“療效如何”,首先就必須對我國的廉租房政策及其特定的服務對象,有一個基本的了解。
和一般無房、缺房的普通居民對廉租住房的“熱忱期望”不同,國家對廉租住房供應的特定對象,在“紅頭文件”上有著極其嚴格的規定。
早在1998年7月3日由國務院發布的《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中就明確規定:“對不同收入家庭實行不同的住房供應政策。最低收入家庭租賃由政府或單位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購買、租賃市場價商品住房。”
這就是說,廉租住房只供應給城市中的“最低收入群體”。至今這一“政府規定”在公開的材料中也未見任何變化。相反,在2003年由建設部起草的《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的通知》中,又進一步把“低收入者”和“最低收入者”在住房供應上做了非常明確的“不同政策區分”,這就是連“低收入者”也不能享受廉租房,只能去買經濟適用房。這樣就進一步把廉租住房的供應對象框在了“最低收入者”的范圍內。
那么,這個“最低收入者”人群在全國城鎮中究竟有多少人、他們占城鎮人口的比例又是多少呢?其實,早在當初的房改政策的制定中,這個比例就早已有了個“約定俗成”——城鎮中最低收入者的比例占總人口的5%左右。
這就是說,如果我們把房地產主管部門今年房地產方面工作的“主要目標”做一個最理想的假設,即在廉租房方面“確確實實”的“動真格”了,并且各地政府也都在“心甘情愿”的按照上面的“要求”把各地的廉租住房工作百分之百的完成了。那么它最多也就只解決了中國城鎮5%人口的住房問題。
那么,在房改后的9年時間里,全國城鎮的最低收入者中,究竟又有多少人擁有了廉租房?
據建設部政策研究中心的資料顯示,從1998年到2006年12月,全國有“512個城市建立并實施了廉租住房制度。累計用于廉租住房制度建設資金70.8億元,其中2006年到位的資金占到33%,2006年解決了12.2萬戶低保家庭的住房困難,占45.5%。”
據建設部公開資料顯示,房改后的9年時間里,全國靠廉租房來解決住房問題的城鎮家庭僅僅只有27萬戶左右,平均到每年也就是3萬多戶。而全國城鎮現有家庭戶數大約為19233萬戶(去年全國城鎮人口為5.77億,平均每戶約為3人)。9年時間里,全國只為千分之一點四城鎮家庭提供了廉租住房。
據《人民日報》8月3日報道,目前全國人均住房面積在10平米以下的低保家庭有400萬戶,如果擴大到低收入家庭,總共有1000萬戶。而這1000萬戶就是中國城鎮家庭戶數的5.5%。
可見,廉租房保障服務對象的有限性,也使得“廉租房制度”在普通的老百姓眼里,變得有些“可望而不可即”。
其實,廉租房和房改,本來就不是一回事。早在9年前房改開始時,占城市人口5%的“最低收入者”,就“排”在了以住房商品化為基本內容的房改的隊伍之外。因為這些城市社會中的最低收入人群,從來就沒有任何能力可以在住房上“商品化”一把。對普通百姓實行的“取消福利分房”的房改,對他們就不能“奏效”。他們的住房問題只能和過去一樣繼續由國家包辦,繼續用較低的租金享受國家和政府提供的公房。實際上,“廉租房”早在建國以后就存在,而且還是“居民普遍享有”。只不過到了房改后,才改為只能由“最低收入者”繼續享有。
這里提出一個核心的問題,9年房改下來,當今城鎮居民在住房上所遇到的“主要矛盾”究竟是什么?只要進行一下全面的盤點,人們都會得到一個基本的“答案”:這就是在參加房改的城市居民中,買不起房或改善不了住房條件、難以實現住房小康的人口比例,竟高達中國城鎮總人口的八成左右。
所以,解決占城鎮人口5%的最低收入者的廉租房,是不能作為解決占城鎮人口八成的普通百姓住房問題的“處方”的。 (沈曉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