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房首次被明確為住房保障的重點,對經濟適用房實行動態管理、有限產權,住房保障的落實情況納入對城市政府的政績考核之中。日前發布的《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 》(簡稱《意見》),凸顯政府在住房保障方面的公共職責,五大亮點或將助圓低收入人群的安居夢。
亮點一:住房保障被定性為政府公共服務的一項重要職責
《意見》把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作為維護群眾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作為政府公共服務的一項重要職責”。《意見》指出,政府在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時,應堅持滿足基本需求,統籌規劃,分步解決;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省級負總責,市縣抓落實。
房地產研究者顧海波認為,將廉租房、經濟適用房等保障性住房安排列為公共產品,這既是住房困難的低收入人群的福音,也是樓市調控的一大進步。因為“政府的歸政府,市場的歸市場”后,那些原本并不具備真實購買力的低收入群體因保障無望而被動裹挾進買方市場的局面,將得到改觀。
亮點二:住房保障重點由經濟適用房轉向廉租房建設
《意見》規定,要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為重點、多渠道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政策體系。這意味著國家住房保障制度的框架已調整:由先前的經濟適用房為主轉向政府主導、廉租住房為重點的多渠道保障體系。
1998年,國務院曾下發《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提出建立和完善以經濟適用住房為主的多層次城鎮住房供應體系。
業內人士指出,當一些城市相繼出現低收入家庭盼來經濟適用房指標,卻因還是無力購買而放棄時,其所傳遞的信息是,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是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主要途徑,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范圍應逐步擴大。而《意見》中關于當前住房保障重點的這一變化,正是對此作出了積極回應。
并且,這一變化已不僅僅停留于紙面,而是對未來進展開列了具體時間表: 第一步,今年底前,所有設區的城市要對符合規定住房困難條件、申請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應保盡保。第二步,2008年底前,所有縣城要基本做到應保盡保。東部地區和其他有條件的地區要將保障范圍擴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第三步,“十一五”期末,全國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圍要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擴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亮點三:廉租房保障資金由土地出讓金凈收益的5%提高到10%
與以往政策文件不同,《意見》相對更具有可操作性。為了實現住房保障重點的轉變,《意見》明確規定了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兩個來源: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設,土地出讓凈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而此前出臺的《土地出讓金管理辦法》及國辦發[2006]37號文件要求,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基本資金底線是土地出讓金凈收益的5%,而今提高了一倍。
同時,地方財政還要將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納入年度預算安排,政府對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的方式優先供應,且一律免收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中原地產分析師田勇評說,房地產業發展到現今階段,政府有必要也完全有財力對保障房建設予以傾斜。
亮點四:經濟適用房實行有限產權,進退有路
經濟適用房曾經發生過“變味”的情況,一些城市甚至出現過開著寶馬車住超大豪華“經濟適用房”的異象。如今,經濟適用房混淆于保障性住房與普通商品房的歷史將被徹底“終結”。因為《意見》規定,經濟適用房屬于政策性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上市交易將受到種種限制。
并且,政府對經濟適用房實行動態管理,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內、供應對象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過去享受過福利分房或購買過經濟適用房的家庭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房,已購買了經濟適用房的家庭又購買其他住房的,原經濟適用房由政府按規定回購。這樣才能做到保障那些確需保障的人群,打擦邊球漁利的行為將被堵死。
亮點五:住房保障納入對城市政府的政績考核
“城市人民政府要把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擺上重要議事日程”“有關工作情況,納入對城市人民政府的政績考核之中”,《意見》中的如此規定雖在以往的“國八條”“國十五條”中也能找到相似的影子,但關于問責的規定還是令人耳目一新:建設部會同監察部等有關部門負責監督檢查,對工作不落實、措施不到位的地區,追究有關領導責任。對在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工作中玩忽職守的,則要依法依規追究行政和法律責任。
此外,農民工住房問題也進入了政府關注的視野!兑庖姟芬,各地“十一五”期末,應使農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難群體的居住條件得到逐步改善。(徐壽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