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來,每次有關經濟適用房政策的“風吹草動”都會引起社會各界的強烈關注和熱議。本報第二版8月15日在刊發《經適房首度明確“有限產權”》的文章中報道:國務院在近日出臺的《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中明確指出,經濟適用住房屬于政策性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如果購房人因各種原因確實需要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當地政府按照原價格并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近日,《市場報》記者走訪北京天通苑部分經適房業主和房產經紀公司以后了解到, 經適房“有限產權”新政可能對天通苑中苑新建的經適房今后上市交易產生限制,而對早期購買的經適房上市交易則并無影響。業內人士認為,政府要將優先回購“有限產權”新政推進現實,政策細節、操作細節都需要進一步完善,尤其是能否科學確定回購價格將成為政策能否有效實施的重要砝碼。
據了解,國務院最新發布的《意見》是13年住房體制改革以來第三次國務院直發文件。“即便是2005年的‘國八條’和2006年的九部委十五條意見,也不過是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意見》的劃時代意義將在未來顯現。”中國社會科學院城市發展和環境研究中心城市經濟室主任劉治彥表示,如果說前兩個國務院文件開啟和實現了住房體制順利向市場體制轉軌,此次《意見》則通過“解困”這一保障類住房體制運作架構的細化,進一步完善了“政策+市場”的雙軌模式,避免可能出現的單一“重市場”的住房體制發展趨向。
劉主任表示,8月13日,被稱為住房保障“第三次變革”的《國務院關于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出臺,市場一片叫好與雀躍。《意見》是自1994年住房體制改革啟動以來,以國務院名義直接下發的第三個與住房制度改革相關的文件,與前兩次國務院頒布的相關文件一起,有望勾勒中國市場經濟體制下住房制度的總體框架。
政策細化有助執行
“如何確定比較合理的回購價格是成敗關鍵,當時的購房價格、住房的折舊價格和現地段的經濟適用房價格,包括購房貸款利息成本都應考慮在內!”在經商多年的李先生看來,政府回購價格過低,經適房的業主可能還會想辦法通過其它途徑轉讓;而如果按市場價回購,政府介入回購將失去意義。
“這樣操作的難度確實很大。”中國社科院工業經濟研究所投資與市場研究室主任曹建海研究員此前表示,由于市場評估的基本方法是市場比較法,用目前的價格行情回購,對所在區縣的住保辦也是一個巨大壓力,而且如此高的成本也不能納入經適房和廉租房計劃。
在北京鏈家地產副總經理金育松看來,作為一種政府行為,回購能否實施,關鍵要看政府是否具備了搭建回購渠道的能力。“申請者超出條件需要退出時,政府怎樣能夠準確知道?如果回購,政府的資金來源在哪里?在金融政策上,采取什么樣的對策才能實現更好的再分配?這都是需要具體考慮的問題。”
回購定價最受關注
“有限產權”反映不一
8月17日上午7點,《市場報》記者通過調查采訪在天通東苑早市買菜的業主得知,針對《意見》中“有限產權”經適房實行政府優先回購的規定,被采訪的業主反映不一。
家住東一區的王老師,2005年退休后就搬到天通苑居住,針對“有限產權”經適房實行政府優先回購的規定,他認為可以理解,經適房是政府給低收入家庭的優惠政策,政府優先回購以后再次“內循環”,這樣可以杜絕不少騙購炒作經適房的現象,使經適房能真正為住房困難的老百姓發揮作用。
從事IT行業的孔小姐認為,“有限產權”回購政策不應搞“一刀切”,應采用“老房老辦法、新房新辦法”的原則比較穩妥。另外針對《意見》中規定,過去享受過福利分房或購買過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一律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而已經購買了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又購買其他住房的,原經濟適用住房由政府按規定回購。她表示目前經適房業主另有住房的不在少數,政府若要一一了解難度很大。(李文華 李忠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