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關于境外個人在深購房的政策公布之后,引起社會的極大關注:境外個人或港澳臺地區居民和華僑如果家庭確實需要購買兩處以上的自住住房,是否允許?境外個人在深買房為何需要在深圳工作、學習超過一年?等等。為此,國土部門有關負責人昨日接受記者采訪,就一些讀者關心的問題進行答疑。
該通知規定,港澳臺地區居民和華僑只能購買一套自住的住宅,其他境外個人要在境內工作、學習超過一年,才能購買一套自住的住宅。為何以一年為期限?國土部門有關負責人解釋說,境外個人在境內工作、學習超過一年時間的,屬于國民經濟的“居民”范疇、其經濟活動的成果計入我國的GDP,因此允許購買一套自住的住宅。港澳臺居民和華僑與內地聯系密切,其中很多人雖然沒有在內地學習、工作,但在內地長期生活,因此對于港澳臺居民和華僑也是可以購買一套自住的住宅,這樣文件從最大程度上保障了境外人士的自住需求。
那么,如果家庭確實需要購買兩處以上的自住住房,是否允許?該負責人回答說,在具體操作時,我們可以看到,目前規范的條件是一個護照或一個身份證對應一套住宅,因此,有可能出現一家人以不同人的身份證購買一套以上房屋,這并不是文件制定的缺漏,因為文件制定的本意是滿足境外人士的自住需求,一個家庭確實需要購買兩處以上的住房,可以通過不同產權人的形式購買自住房屋,但如果想通過這個途徑來炒房,其炒房的操作難度可以說非常的大,需要更多的人和環節,因此這樣規定,既可以滿足家庭的自住需要,又可以堵住大批量外資炒房的渠道。
近年來,深圳投資環境進一步改善,跨國企業和外資機構進駐日益增多。境外機構購買自用商品房的條件是什么?國土部門解釋說,境外機構要在深圳市設立分支、代表機構,要以所設立的分支、代表機構名義買房,并且只能購買自用辦公所需的商品房。除了批準成立的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外,境外機構不允許買住宅,只能購買自用辦公所需的商品房。對于住宅市場,符合條件的境外個人可以滿足自住需求,對于辦公商業類市場,境外機構根據經營需求,購買自用的辦公和商業。
至于境外機構和個人購買非自用房地產的,則要遵循商業存在的原則,申請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營業執照后方可按照核準的經營范圍從事相關業務。也就是說境外機構和個人購買非自用商品房,必須要取得兩證,一個是《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一個是《營業執照》,營業執照中要有房地產投資的營業范圍。這是按照商業存在和投資設立的條件。
該負責人最后說,在文件發布以前,買賣雙方已經發生買賣、認購或支付定金等行為,但沒有辦理產權過戶的,仍按照歷史問題按以前的規定給予辦理登記和備案。(記者董超文 通訊員虞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