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市國土資源局發布《關于房地產開發項目在建工程抵押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要求本市已取得預售許可證的在建商品房如進行抵押,需由建委出具擬抵押房屋未銷售證明。這個程序上的規定表明,本市已預售的在建商品房不得用于抵押。
據中原地產華北區董事總經理李文杰介紹,允許在建工程進行抵押,主要是為了使這些工程能及時獲得繼續施工所需的資金貸款。但由于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在建的商品房進行抵押時,絕大多數已經領取了商品房預銷售許可證,如其已經將房屋售出,再將房屋抵押,將對購房者和抵押權人的利益造成損害。
為避免出現這個問題,通知明確要求,已取得預售許可證的項目,如辦理抵押,需由市、區縣建委、房管局通過北京市房地產交易管理網查詢后,為提供貸款的金融機構和房地產開發企業出具擬抵押房屋未銷售證明,以證明抵押的商品房尚未銷售。此外,建委、房管局在出具擬抵押房屋未銷售證明的同時,還須在北京市房地產交易管理網上將擬抵押房屋進行限制,避免其在辦理抵押過程中將房屋出售。如項目已辦理了在建工程抵押登記,其可以進行預售,但需由抵押權人出具同意抵押房屋銷售的證明。
李文杰認為,此次發布的通知,從程序上對在建商品房抵押行為進行了更加細化的規范,有利于規避在建商品房抵押中對抵押權人和購房者造成的風險。(劉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