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于日前已經開始2007年度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工作,市地稅有關人士表示將會嚴格執行國家稅務總局187號文的新規定,規范土地增值稅的清算工作。
短期內對稅收有影響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187號文要求,房地產開發項目都要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對于分期開發的項目,以分期項目為單位清算。開發項目中同時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應分別計算增值額。有業內人士分析指出,自文件于今年2月1日正式生效以來,房地產企業在土地增值稅方面的納稅增幅并不明顯。先后有多家上市公司發布公告稱,土地增值稅不會對公司發展有重大影響。而市地稅有關負責人表示,生效后對房產商的整體稅負沒有太大影響,但由于部分房產項目清算時間可能提早,短期內對稅收有一定的影響。
已售面積85%以上要清算
為了更好地做好工作,市地稅根據《通知》內容進行了解讀。三種情形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必須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包括:房產項目全部竣工、完成銷售的;整體轉讓未竣工決算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和直接轉讓土地使用權的。
符合下面四種情形的,稅務機關可以要求進行清算,包括:1.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已轉讓的房地產建筑面積占整個項目可售建筑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或該比例雖未超過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積已經出租或自用的;2.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三年仍未銷售完畢的;3.納稅人申請注銷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的;4.省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情況。
按規定,下面情形的成本、費用可以扣除:對于與清算項目配套的公共設施,建成后產權屬于全體業主所有的;建成后用于非營利性社會公共事業的。(何穎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