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23日,讀者在湖北宜昌市新華書店里翻閱最新修訂的《物業管理條例》。據悉,新修訂的《物業管理條例》將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主要是將舊條例中與《物權法》不一致的部分進行了修改。包括四大方面的改變:將“物業管理企業”修改為“物業服務企業”;業委會成立的指導部門增加“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業主通過起訴可撤銷業委會;嚴格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條件;明確《物權法》對業主在業主大會上的投票權就是“面積”加上“人數”。 中新社發 劉君鳳 攝
中新網10月30日電 新修訂的《物業管理條例》已于10月1日起施行,新條例中將物業管理企業的稱謂改為了物業服務企業,建設部官員指出,這樣的調整主要是突出物業管理首先是服務,使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雙方關系的定位更加準確。
30日下午,建設部住宅與房地產業司副司長姜萬榮接受中國政府網專訪時表示,將物業管理企業的稱謂改為物業服務企業,主要是突出物業管理首先是服務。在《物業管理條例》中明確規定,物業管理企業是接受業主委托,為業主做服務。現在由于部分企業擺不正自己的位置,使有些業主感覺到物業管理企業不是在做服務,而是在做管理。這次在修訂條例過程中更加突出了物業服務企業,從物業管理轉變到物業服務,突出了服務意識。另外也使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雙方關系的定位更加準確。(據中國政府網文字直播整理)
本網站所刊載信息,不代表中新社觀點。 刊用本網站稿件,務經書面授權。 未經授權禁止轉載、摘編、復制及建立鏡像,違者依法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