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國稅總局對住房公積金有關的個人所得稅問題作出明確,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住房公積金,是從個人收入中扣除的,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是住房公積金繳存標準高于規定標準時,其超標準部分要計征個人所得稅。
根據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下發的《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中的有關規定,城市單位和職工繳存比例最低不低于5%,最高不高于12%,合計繳存比例為10%至24%,繳存基數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同時,對高收入行業及個人繳存基數限制為不超過當地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2至3倍。
也就是說,如果個人和企業合計繳存比例超過24%的部分,將按要求繳納個人所得稅。
稅務總局對此解釋為,由于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可以有條件取款,且相關規定只規定了單位和個人繳納住房公積金的下限,上不封頂,導致不同地區、行業、企業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差距較大,經濟落后地區、效益不好的企業甚至經常拖欠職工的住房公積金,一些效益較好的單位利用公積金免稅的政策,有意將一些應稅福利打入“住房公積金”賬戶逃稅。
根據北京市統計局發布的數據,今年1至10月份,本市城市居民家庭人均社會保障支出996.2元,比去年同期增長36個百分點,其中人均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人均個人繳納的醫療基金、人均個人繳納的失業基金及其他社會保障支出均保持了30個百分點的高增長速度。(記者孟斯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