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房地局發布關于貫徹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做好本市物業管理有關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就本市物業管理有關工作提出意見,對業主大會表決事項時建筑面積和人數作了明確規定。通知表示,一個產權證計為一個業主人數。業內人士認為,此次對“業主人數”的定義,使得在今后開業主大會和處理其它一些事宜時更加謹慎。
據了解,目前一張房地產權證上可能有一個或者幾個業主。新修訂的《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業主大會通過表決形式決定重大事項時,需要獲得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權的建筑面積和業主同意。但如何確定建筑面積和業主人數,《物業管理條例》沒有明確規定。
該通知則對業主人數和建筑面積做了明確規定,“業主人數”按房地產權證數確定,一個產權證計為一個業主人數。房屋已出售并交付使用但尚未領取房地產權證的,按房屋銷(預)售合同數確定,一份合同計為一個業主人數。
通知顯示,業主共同決定事項時,業主“專有部分的面積”按所持房地產權證記載的建筑面積 (不包括停車位建筑面積)計算;房屋已出售并交付使用但尚未領取房地產權證的,按房屋銷(預)售合同確定的建筑面積(不包括停車位建筑面積)計算。其中,建設單位“專有部分的面積”為未銷售的物業建筑面積,不包括以下物業的建筑面積:依法歸全體業主所有的物業;停車庫;配電房;垃圾房;不能單獨辦理產證的其他物業。“建筑物總面積”為所有業主享有“專有部分的面積”的總和。
通知表示,《物權法》施行前制定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公約》、《業主臨時公約》的部分條款與《物權法》相關規定相抵觸的,在2007年10月1日之后,按照《物權法》的規定執行;業委會應當對原《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公約》進行修訂,并在下一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時,提交業主大會表決。(楊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