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關于進一步促進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見》日前獲市政府原則通過后,我市又一部關于住房保障的政策法規也即將“面世”。記者昨日從市法制辦獲悉,市國土與房產資源管理局起草的《深圳市住房保障條例》已完成草案稿并報市法制辦審查。為促進政府立法工作的科學化、民主化,市法制辦目前正在其網站(http://fzj.sz.gov.cn)上將該《條例》(征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公開征集社會各界的修改意見和建議。廣大市民可以于11月30日前通過來函或電子郵件的形式向市法制辦反饋。
來函地址:深圳市福中三路市民中心西座C5080市法制辦(郵編:518032)
電子郵箱:defan75@sohu.com
●基本原則保障性住房以租為主、以售為輔
根據《條例》(征求意見稿)提出的原則,我市住房保障的實施和管理實行“八個統一”,即統一規劃、統一計劃、統一建設標準、統一產權管理、統一保障對象、統一配置、統一價格、統一合同,優先解決的是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住房保障的方式則是住房實物補貼和住房貨幣補貼并用,通過配置保障性住房提供住房實物補貼的,以出租為主,出售為輔。
●住房保障的范圍和標準
申請租購保障性住房須同時具備五個條件
《條例》(征求意見稿)規定,申請租賃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應當同時具備五個條件:(一)全體家庭成員均具有本市戶籍;(二)家庭收入在提出申請前連續三年均低于本市規定的租賃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線標準;(三)家庭財產價值總額不超過本市規定的租賃保障性住房的家庭財產總值限額;(四)家庭成員不擁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包括已經合法登記和雖未經登記但家庭成員中的一人或多人以所有人的名義行使權利的住房;(五)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扶養關系。申請購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要具備的條件同上述條件基本一樣,不同的是將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價值總額的標準換成購買保障性住房的標準。
●住房來源
依法沒收、可供居住的違建可用作保障性住房
在住房來源的問題上,《條例》(征求意見稿)規定保障性住房主要由政府自行組織建設,同時也保留了一定彈性,提出通過下列幾種途徑歸集的住房也可用作保障性住房: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土地使用權人建成后由市政府以一定價格收購的住房或者按照約定歸政府所有的住房;政府投資建設的未出售或者已經依照有關規定回購或收回的原微利房、安居房;政府以收購或置換方式取得的住房;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上可供居住的住房;政府依法沒收的可供居住的違法建筑;社會捐贈的住房以及其他途徑籌集的住房。
政府可購部分商品房作保障性住房
《條例》(征求意見稿)規定,政府組織建設的保障性住房產權統一歸市政府所有,由市主管部門作為資產管理人統一分配和管理。政府在出讓商品住宅用地時,可以按照住房保障年度計劃確定的比例和數量,與土地使用權受讓人約定由受讓人在宗地內建設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歸政府所有或者由政府收購。約定由政府收購的,收購價格按照經市政府審計部門審計確定的該等數量保障性住房的建設成本加百分之三利潤的價格執行。
●住房價格的確定保障性住房租售實行政府定價
《條例》(征求意見稿)規定,保障性住房出租和出售的價格實行政府定價。政府定價由市政府物價部門會同市主管部門制定,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并應當根據本市社會經濟發展狀況、物價變動情況和住房保障水平等適時進行調整。
據了解,政府定價將綜合以下因素確定:政府組織建設的保障性住房的建設成本,通過其他方式取得保障性住房的,以政府取得住房產權的成本計算;住房管理成本;按照國家規定的稅目和稅率計收的稅金;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家庭的經濟承受能力;住房所在區域、周邊環境和配套設施情況;住房的折舊;同一區域普通商品住宅的價格。
●住房保障的準入
每個家庭只能租賃或購買一套保障性住房
《條例》(征求意見稿)規定了“住房保障實行公開申請、嚴格審核、廣泛公示、輪候解決的制度”,住房保障的申請每年度集中進行一次,每次不少于十五日。符合條例規定條件的,每個家庭只能租賃或購買一套保障性住房。符合條件的家庭可以按照受理申請公告的要求,以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為申請人,向市主管部門書面提出住房保障申請。申請人的申請和申報材料將在其家庭所在社區、所有成年家庭成員所在單位以及公共媒體上廣泛公示,隨后由多個部門進行審查,審查可以采取查檔取證、鄰里訪問、入戶調查等方式。
500元以上的金銀飾物要作為家庭財產申報
根據《條例》(征求意見稿),申請人在申請住房保障時,要如實申報家庭人口、家庭成員基本情況、家庭收入狀況、財產狀況以及現住房狀況。要申報的家庭所得收入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現有債權債務等至少十一項。必須申報的家庭財產包括土地使用權,房屋,車輛,股票、債券等投資類的財產,購買價格在500元以上的家用電器、成套家具、金銀飾物,總計500元以上的銀行存款及現金以及其他價值較高的財產。
建立住房保障輪候冊并向社會公開
保障性住房的申請出現“僧多粥少”的情況怎么辦?《條例》(征求意見稿)為此提出“輪候”制度,要求市主管部門建立住房保障輪候冊,經審查符合規定的住房保障基本條件的申請家庭均列入輪候冊進行輪候,并按照經批準的住房保障年度計劃和輪候冊上的輪候順序配置住房保障。輪候冊向社會公開,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查閱。
住房保障輪候規則是:輪候家庭在同一年度進入輪候冊的,根據家庭成員的戶籍遷入本市的時間進行計分并按照全體家庭成員的分數總和高低進行輪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適當優先輪候:(一)家庭成員中含患有一二級殘疾,或者經市政府指定的醫療機構確診患有難以治愈的嚴重疾病,或者經合法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成員的家庭;(二)家庭成員中含年齡在七十周歲以上的戶籍老人的家庭。
●住房的期限、復核和退出家庭狀況三年復核一次
搬進了保障性住房,并非就“一住永逸”了。在《條例》(征求意見稿)里,還制定了住房的期限、復核制度。
租賃保障性住房的,住房保障合同的期限為三年。承租家庭應當在合同期滿前三個月重新申報。經審查仍然符合條件的,按照最新公布的同類保障性住房的租賃價格續簽三年合同。未申報或審查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的,承租家庭應當在合同期限屆滿之日遷出保障性住房,保障性住房由市主管部門無償收回。
承購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應當每三年申報一次家庭人口、家庭成員基本情況、家庭收入狀況、財產狀況以及現住房狀況,接受審查,并由市主管部門根據審查結果作出保留或終止住房保障的處理決定。決定終止住房保障的,承購家庭應當按期遷出保障性住房,保障性住房由市主管部門予以回購。承購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將購買的保障性住房再行轉讓的問題,由市政府規定。
違反規定或不再符合條件的要退出保障性住房
《條例》(征求意見稿)要求市主管部門建立保障性住房管理計分制度,對于承租或購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違反條例規定和住房保障合同約定的行為予以扣分。所扣分數累計達到一定數額或者違法違約情節嚴重的,市主管部門有權終止住房保障合同,強制收回或回購保障性住房,或者停止發放住房貨幣補貼。被終止住房保障的家庭在五年內不得再次提出住房保障申請。
獲得住房保障的家庭在享受住房保障期間,因收入水平提高、家庭財產或住房面積增加、家庭成員減少等原因不再符合條例規定條件的,市主管部門有權隨時終止住房保障合同,收回或回購保障性住房,或者停止發放住房貨幣補貼。被終止住房保障的承租保障性住房的家庭,符合購買保障性住房條件的,可以優先購買其所承租的住房,也可以重新申請輪候購買其他保障性住房。
●弄虛作假、騙取住房的法律責任以不正當手段取得住房罰一到三萬元
對于在申請或輪候中弄虛作假以及騙取住房保障的申請人,《條例》(征求意見稿》中采取了限制再次申請和罰款等措施。
《條例》(征求意見稿》規定,申請家庭在申請或輪候過程中隱瞞或虛報家庭人口、住房、收入和財產等狀況的,由市主管部門駁回申請或取消輪候資格,將其從輪候冊中刪除,并予以警告,申請家庭在三年內不得再次提出住房保障申請。申請家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住房保障的,由市主管部門終止住房保障,并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承租保障性住房的,強制收回住房,并責令按照市場租賃價格補繳承租期間的租金和利息;承購保障性住房的,強制回購住房,并責令按照市場租賃價格繳納居住期間的租金和利息;獲得住房貨幣補貼的,責令全額退還補貼資金和利息。申請家庭在五年內不得再次提出住房保障申請。
不得擅自互換、出租、出借保障性住房
《條例》(征求意見稿)同時規定,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要履行一定的義務,包括按期繳納租金或購房款;在所承租或購買的保障性住房實際居住;對所承租或購買的保障性住房,除為滿足正常的居住需求外,不得擅自添附、加工或者改變住房布局、結構和規劃設計;不得擅自轉讓、互換、出租、轉租、出借、抵押其所承租或購買的保障性住房;不得擅自改變其所承租或購買的保障性住房用途,等等。(陳曉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