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建設部等9部委聯合發布《廉租住房保障辦法》。辦法對廉租房申請程序作出了明確規定,并規定廉租房合同中須明確房屋條件。辦法將從12月1日起實施。
逾半年不交租金應退房
辦法對廉租房的退出機制進行了明確,除了以往規定的承租人不符合規定條件(將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或者改變用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等)應退房外,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交納廉租住房租金的也須退出廉租房。
對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應退還已領取的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退出實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場價格補交以前房租。
房屋朝向等須寫入合同
根據辦法,享受租金補貼或實物配租的低收入住房困難者,須和政府主管部門簽訂租賃住房補貼協議和廉租住房租賃合同。為了避免廉租房有進無退的情況,辦法對合同的內容作出了明確規定,要求合同中必須明確租金及其支付方式、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租賃期限,停止實物配租或者發放租金的情形、退回廉租住房、調整租金的辦法等等。此外,為了保障承租者的權利,合同中也須明確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和設備狀況以及維修責任等。
增加多道公示環節
辦法對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廉租房的程序作出了更加明確和細致的規定,增加了多道公示環節。
除審核完成后對符合條件的家庭要進行15天的公示外,辦法要求,在戶主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由其完成初審后,就應將戶主資料張榜公布,接受居民監督。此外,對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作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予以登記,除書面通知申請人,還應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建設主管部門綜合考慮保障對象的家庭收入、住房困難程度和申請順序以及個人申請的保障方式等,確定相應的保障方式及輪候順序,以及最終的發放和配租結果后,都應向社會予以公布。
住房租金實行政府定價
辦法對廉租房補貼標準的制定進行了明確,每平方米租賃住房補貼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市場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其中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按照當地市場平均租金確定租賃住房補貼標準,對其他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可以根據收入情況等分類確定租賃住房補貼標準。此外,辦法明確,實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標準實行政府定價。
辦法明確,對承租直管公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可以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對住房保障面積標準范圍內的租金予以適當減免。(記者劉薇 張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