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入家庭通過資格審核住上了廉租房后,要時時接受社會的監督。財政部有關負責人昨天就《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管理辦法》回答記者提問時特別指出,政府將對已享受廉租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進行跟蹤復核,對已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將停止發放租賃補貼、收回配租的廉租住房,無法收回的要按照市場租金收取廉租住房租金。
該負責人表示,為確保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切實落實到符合條件的低收入家庭,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必須經過市縣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門、民政部門的公示和審核確認無誤。市縣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門、民政部門要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動態監管機制,對已經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的收入狀況、住房狀況等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跟蹤復核,適時掌握低收入家庭的基本情況。
針對那些已經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原采取租賃補貼方式保障的,要立即停止發放租賃補貼;采取實物配租方式保障的,應當收回配租的廉租住房,無法收回的要按照市場租金收取廉租住房租金。對于不符合規定安排使用和管理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要嚴格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據財政部資料顯示,我國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建設始于1999年,至今已實施近8年。據有關部門統計,1999年至2006年,全國656個城市中近78%的城市建立了廉租住房保障制度。8年來,廉租住房保障雖有所推進,但由于廉租住房保障底數不清、各級政府財力有限,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進展緩慢,只有54.7萬戶住房困難的最低收入家庭享受了廉租住房保障。(記者楊學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