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招商引資,或偽造征地批文,或私自簽訂用地協議,或擅自將耕地變為工業用地令耕地遭到毀滅性破壞……昨日,為嚴明法紀,舉一反三,充分發揮查處一案、震懾一方、教育一片的積極作用,廣東省國土資源廳、省監察廳通報清遠、惠州、湛江、廣州、東莞五起典型土地違法違規案件及其查處情況,一批涉案人員受到黨紀、政紀處分,三人被判刑。
今年以來,廣東省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和《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嚴把土地“閘門”,嚴保耕地保護“紅線”,積極開展各類專項行動,嚴查土地違法違規案件。尤其是9月15日全國土地執法百日行動開展以來,廣東省各級國土資源部門和監察機關以查處“以租代征”、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擴大工業用地規模圈占土地、未批先用等土地違法違規行為為重點,切實加大案件查處力度,始終保持高壓態勢,狠剎土地違法歪風,有效地提高了案件查處的懲戒效果和威懾作用,維護了法律的權威和尊嚴。
清遠
英德市橫石塘鎮熱水湖項目
編造21份征地文件違法征地
□ 清遠市政協副主席、原市國土資源局局長作出深刻檢查,原英德市常務副市長雷玉春行政記大過和黨內嚴重警告
2004年,英德市政府招商引資開發英德熱水湖溫泉項目,共涉及用地6763.94畝(其中鎮政府與村集體非法簽訂的征地協議涉及土地面積4222畝,租用農村集體土地2541.94畝)。因急于取得項目用地手續,英德市政府與橫石塘鎮政府組織編造21份1998年政府統征地批復等虛假報批材料報批。2004年底,清遠市國土資源局未經認真審查,批準英德市虛假上報的1226.337畝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建設用地。
2007年1月29日,根據省監察廳、省國土資源廳聯合調查組意見,清遠市國土資源局撤銷了同意英德市橫石塘鎮人民政府補辦用地手續的批復。2007年6月,分別對有關責任人員進行查處并追究責任:責成清遠市政協副主席、原市國土資源局局長潘緒光作出深刻檢查;給予清遠市市政房產管理局局長、原英德市常務副市長雷玉春行政記大過和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給予清遠市土地儲備中心主任梁偉忠行政記過;給予英德市國土資源局局長莊少華行政記過;給予英德市國土資源局土地規劃與耕地保護股股長郭鎮松行政記大過和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給予橫石塘鎮委書記、原鎮長李木坤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給予英德市人大科教文衛工作委員會主任、原橫石塘鎮鎮長黃志星行政記大過和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給予橫石塘鎮國土所所長潘歧贊行政撤職和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同時,對非法占地的開發商處以675萬元罰款。
惠州
博羅縣龍溪鎮政府
未批先用地違法征地
□ 對龍溪鎮政府處以180萬元罰款,責令龍溪鎮政府按征地最低保護價支付給農民,龍溪鎮委書記黨內警告、行政記過處分
2005年3月,博羅縣龍溪鎮引進隆發鞋業(惠州)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隆發公司)。同年11月10日,龍溪鎮政府與隆發公司簽訂了《開發工業項目合同》。合同約定,由龍溪鎮政府在120個工作日內供地約2200畝給隆發公司用于運動鞋項目開發。2006年5月10日,征地事項進行了公告、公示。龍溪鎮政府隨后即在該鎮鐘屋等四個村進行征地工作,共征收鐘屋村等村集體土地673畝(土地補償標準1.2萬元/畝,青苗補償款8000元/畝),隆發公司另支付被征地村民管理費每年667元/畝,連續付50年。2006年5月1日,龍溪鎮政府采用招標方式確定了平整填土企業。
龍溪鎮在進行項目洽談和征地工作的同時,組織用地材料上報審批,因用地未獲批準,填土協議簽訂后一直未實施填土。2006年8月30日,龍溪鎮政府迫于隆發公司取消合同和巨額賠償的壓力,對首期773畝土地進行平整填土。之后,隆發公司在報建手續未獲批準情況下,進行施工建設。
根據調查情況,惠州市國土資源局依法對違法用地行為進行了處理:依法對龍溪鎮政府未批先用行為處以180萬元罰款;責令龍溪鎮政府按省規定的征地最低保護價支付征地補償款,補交差額683.768萬多元給農民。2007年7月,惠州市紀檢監察部門依法追究了有關責任人責任:給予博羅縣委員會委員、龍溪鎮委書記、人大主席廖建新黨內警告、行政記過處分;給予龍溪鎮鎮長黃錦強黨內警告、行政記過處分;給予龍溪鎮分管副鎮長周惠祥、葉榕照行政警告處分。
廣州
番禺區市頭村經濟合作社原主任
非法占地毀滅418.7畝耕地
□ 合作社原主任蔣次添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罰金三萬
2004年3月,經時任廣州市番禺區市頭村經濟合作社主任蔣次添提議,市頭村經濟合作社召開村兩委會議,研究決定:以發展經濟招商引資為由,將該村東線大道兩側的部分耕地發包給他人填土作工業用地。隨后,市頭村經濟合作社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未經有關部門批準,擅自改變農用地使用性質,未經國土部門批準,由蔣次添代表村與他人簽訂《土地承包合同》,將該村土地418.7畝(其中耕地面積396.4畝,其他農用地22.3畝)陸續出租給他人用于廠房建設。經廣東省生態環境與土壤研究所分析鑒定,所涉及的耕地及其他農用地受破壞嚴重,土壤遭毀滅性破壞,已經完全不具有其未破壞前所具有的土壤養分與地力水平,種植條件完全喪失,現有的農田生態系統也受到嚴重干擾。
對市頭村經濟合作社的違法用地行為,2006年4月21日,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1、市頭村經濟合作社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罰金三十萬元;2、蔣次添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三萬元。
東莞
虎門鎮陳村經濟聯合社
非法出讓耕地21.3畝耕地遭毀
□ 陳村黨支書陳連安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
2002年8月,東莞市虎門鎮陳村經濟聯合社在未經報批的情況下,由時任東莞市虎門鎮陳村黨支部書記兼村委會主任的陳連安主持召開村委和村黨委會議,決定將位于本村 “老草塘”及“出巷口”(土名)10萬平方米耕地使用權以每平方米60元出讓給周福輝使用。收取款項后,陳村經濟聯合社將平整后21.3畝土地交付給周福輝使用。
2002年10月到2004年10月,周福輝在未辦理有關用地手續的情況下,非法占地建廠房并出租牟利。建設過程中,市國土資源局多次發出責令停工通知書,但周福輝仍繼續施工,致使21.3畝農用耕地遭到毀壞。2005年11月,東莞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陳村經濟聯合社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追繳陳村經濟聯合社違法所得人民幣240萬元,并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陳連安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周福輝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
湛江
遂溪縣遂城鎮政府
為留住項目擅自征地
□ 原遂溪縣常務副縣長蔡銘黨內警告處分 遂溪縣經濟貿易局局長黃同行政記過
2006年3月,廣東省雙湖飼料有限公司、湛江雙湖水產品有限公司、湛江國大飼料有限公司等三家企業先后到湛江市遂溪縣落戶。為留住項目加快當地發展,2006年3月27日和4月17日,縣經濟貿易局、縣行政服務中心作為甲方分別與湛江國大飼料有限公司、廣東省雙湖飼料有限公司(與湛江雙湖飼料有限公司為同一法人代表)作為乙方簽訂協議,約定由甲方落實土地征用;乙方支付首期款項后,甲方要在2006年4月20日和26日前分別交付土地給乙方使用。2006年4月3日和21日,三家企業分別支付了征地款首期。
2006年4月底,遂城鎮政府擅自與白坭坡村、白坭坡村一、二、三、四隊分別簽訂征地協議,共征用集體土地223畝。2006年5月初,三家企業未經批準擅自在征用的土地上動工平整土地。2006年8月2日,遂溪縣國土資源局巡查發現后,向用地單位發出了停工通知書。
根據省監察廳、省國土資源廳的調查意見,湛江市監察局、國土資源局對該案進行了立案查處,分別對相關責任人作出了處理:給予遂溪縣政協主席、原遂溪縣常務副縣長蔡銘黨內警告處分;給予遂溪縣經濟貿易局局長黃同行政記過處分;給予遂溪縣行政服務中心主任黃家寶行政記過處分。遂溪縣國土資源局同時對三家企業未批先用行為處以63.3萬元罰款。(李婧 張曉鋒 方吉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