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作為房地產調控手段的分量將越來越重。昨天,規范我國土地儲備的全國性第一部法規——《土地儲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浮出水面,將為我國“完善土地儲備制度,加強土地調控,規范土地市場運行,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提高建設用地保障能力”提供依據,標志著土地供應正式進入“儲備管理”時代。
土地儲備實行計劃管理
《辦法》由國土資源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聯合制定。該辦法明確規定,儲備土地必須符合規劃、計劃,優先儲備閑置、空閑和低效利用的國有存量建設用地。
《辦法》規定,土地儲備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為實現調控土地市場、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目標,依法取得土地,進行前期開發、儲存以備供應土地的行為。土地儲備工作的具體實施,由土地儲備機構承擔。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辦法》要求,各地應根據調控土地市場的需要,合理確定儲備土地規模。土地儲備實行計劃管理。市、縣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實施土地儲備計劃,應編制項目實施方案,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作為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的依據。
《辦法》還明確了可以納入土地儲備范圍的土地。具體包括: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收購的土地;行使優先購買權取得的土地;已辦法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批準手續的土地;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根據要求,對納入儲備的土地,經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批準,土地儲備機構有權對儲備土地進行前期開發、保護、管理、臨時利用及為儲備土地、實施前期開發進行融資等活動。土地儲備機構應對儲備土地特別是依法征收后納入儲備的土地進行必要的前期開發,使之具備供應條件。儲備土地完成前期開發整理后,納入當地市、縣土地供應計劃,由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統一組織供地。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后的土地,納入儲備滿兩年未供應的,在下達下一年度農用地轉用計劃時扣減相應指標。
嚴格規范土地機構融資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為防范金融風險,《辦法》對土地機構融資做了明確規定。
根據要求,土地儲備資金收支管理嚴格執行《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土地儲備機構向銀行等金融機構申請的貸款應為擔保貸款。土地儲備機構舉借的貸款規模,應當與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土地儲備資金項目預算相銜接,并報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不得超計劃、超規模貸款。
《辦法》要求,涉及銀行貸款的,土地儲備機構向銀行等金融機構申請的貸款應為擔保貸款,其中抵押貸款必須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證;申請貸款的土地儲備機構必須滿足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要求。土地儲備機構舉借的貸款規模,應當與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土地儲備資金項目預算相銜接,并報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不得超計劃、超規模貸款。土地儲備貸款應實行專款專用、封閉管理,不得挪用。
同時《辦法》規定,各類財政性資金依法不得用于土地儲備貸款擔保。土地儲備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為第三方提供擔保。(記者 于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