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中普遍存在的偷漏稅等現象將有望杜絕。昨天公布并將于明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北京市房屋租賃管理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明確規定,本市將實行房屋出租登記制度。但與此前公布的《北京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相比,最終出臺的《規定》中,征求意見稿中備受關注的“住宅禁商”、“禁止二房東”、“禁止押一付三”等條款已被刪除。
-出租房屋收入應依法納稅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住宅租賃和非住宅房屋租賃他人居住的,從2008年1月1日起都將實行房屋出租登記制度。出租人應當自與承租人訂立房屋租賃合同之日起7日內,到房屋所在地的基層管理服務站辦理房屋出租登記手續,辦理房屋出租登記不得收費。
按新出臺的《規定》要求,出租人到房屋所在地的基層管理服務站辦理房屋出租登記手續,填報的內容有出租人、承租人姓名或者名稱、證件種類和號碼、住所地;實際居住人員的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戶籍地;出租房屋的基本情況、租金和租賃期限;房屋權屬證書或者房屋來源證明等。房屋租賃合同變更或者終止的,出租人應當自合同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5日內,到房屋所在地的基層管理服務站辦理登記變更、注銷手續。
而對房屋出租登記制度,業內人士認為,將能夠杜絕房屋租賃中普遍存在的偷漏稅現象,而《規定》中也明確要求出租人出租房屋的收入應依法納稅。
-明確“民宅出租不得妨礙他人生活”
《規定》明確,出租人禁止將違法建筑和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承租人不得利用租賃房屋從事非法生產、加工、儲存,經營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和其他違法活動,不得損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而此前征求意見稿中備受爭議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不得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住宅不得用于生產經營”,即“住宅禁商”條款被刪除。
-“禁止二房東”條款被刪除
去年的《北京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中規定的有關“承租人不得擅自轉租、轉讓、轉借承租房屋”,即“禁止二房東”的條款,在此次正式出臺的《規定》中也沒有了痕跡,但是《規定》明確:“在房屋租賃合同有效期內,居住人員發生變更的,承租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2日內告知基層管理服務站,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代收租金不受“一個月”限制
而對原征求意見稿中有關“禁止‘押一付三’”的規定,即“對于經紀公司與租賃者約定直接向租房者收取租金的,每次不得收取超過一個月的租金”的規定,新出臺的《規定》中沒有提及,而僅僅是明確本市對房屋租賃經紀委托代理業務實行銀行代收代付、風險準備金、客戶資金與自有資金分賬戶管理等資金監管制度。中介公司和經紀人不得占用、挪用或者拖延支付客戶資金。
據了解,目前北京房屋租賃市場的行規是“押一付三”,即向租戶收取租金,房客交納3個月的租金,并且以1個月的租金作為押金。當時征求意見稿有關禁止該做法的規定受到了多數居民的反對。《規定》中沒有出現該內容表明,在通過銀行代收代付租金的方式中,繳納幾個月的租金不受任何限制。
-無證從事房屋租賃最高罰3萬
此外,對《北京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期間,很多市民提出的“應加強黑中介監管”的建議,該《規定》有明確規定:“從事房屋租賃經紀業務的機構應當依法成立,取得營業執照,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條件。從事房屋租賃經紀活動的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房地產經紀資格證書。未取得房地產經紀資格證書的人員,不得從事房屋租賃經紀活動。”并且明確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人員從事房屋租賃經紀業務,應當在經營場所公示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房地產經紀資格證書復印件;房屋租賃經紀業務,由房地產經紀機構統一受理并與委托人簽訂書面經紀合同,統一收取傭金、開具發票。房地產經紀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承攬業務;房地產經紀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房地產經紀機構執行業務;不得偽造、變造、買賣、出借、出租房地產經紀資格證書。
房地產經紀機構使用未取得房地產經紀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房屋租賃經紀活動的,或者違反上述規定從事房屋租賃活動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財經解讀
“住宅禁商”條款
緣何被刪除
據了解,在《北京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期間,有關住宅禁商的規定———“出租人和承租人不得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住宅不得用于生產經營”就備受關注,贊成和反對的市民都有,而昨天正式出臺的《北京市房屋租賃管理若干規定》中刪除了相關條款,也引起了各方議論,記者的初步調查顯示,反對的比叫好的市民要多。
反對取消“住宅禁商”規定的市民認為,民宅商用嚴重干擾了其他業主的休息權,強烈要求制定出租住宅管理法來維護其他業主的休息權、生存權、寧靜權,要求對于影響其他居民居住環境的“住宅從商”行為予以禁止。而叫好者則認為,出租房屋如何使用不應設置“一刀切”的規定,居民對所擁有住宅擁有處置權利,政策不應完全限制商業行為,建議“禁商”應有選擇,對于“圖文設計”、“軟件開發”等商業行為可以適當放寬尺度。
對此,記者昨天采訪了有關部門,相關負責人對此不予表態。有知情人透露,之所以在《規定》中刪除“住宅禁商”條款,和《物權法》的出臺相關。不管如何,“住宅從商”影響居民生活的現象舉不勝舉,《規定》中有關“民宅出租不得妨礙他人生活”如何細化管理,還需有關管理部門重視。(余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