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如果將住宅用做經營,物業費的收取將高于普通業主,按照商業物業費標準收取。昨天,市建委、市工商局聯合召開《北京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與《北京市物業服務合同》公開論證會。記者發現,與之前的征求意見稿相比,昨天公布的論證稿對市民關注度較高的四大問題做了修改和完善。
住宅改商用物業費將上漲
日前,市工商局剛剛宣布,“住宅改商用,只要鄰居點頭就可。”記者發現,昨天公布的論證稿中新增規定:“業主通過設立公司或出租等方式從事經營活動的,物業公司可參照商業物業標準收取相應的物業服務費。”
市工商局有關負責人解釋說:“兩個規定是相互配套的,此前很多商用住宅繳納的物業費和普通業主一樣,普通業主認為不公平。有關部門商議后認為,既然是做‘商用’,他所享受的物業服務肯定比普通業主要高,理應按照商業物業標準繳納費用。以前已經協商好的不再追究,合同頒布后的物業費收取則要按照合同約定進行。”
停車費用將簽入物業合同
停車收費一直是市民關注的焦點。市建委物業處處長趙成說,市民意見中所反映的停車收費問題,涉及停車位的權屬、停車費用的構成、停車收益的歸屬等方面。但物業只是一個提供服務的企業,所以物業服務合同中涉及的停車費用僅指停車的服務費用,不包括由權屬關系引起的出售或租賃費用。
他表示,合同論證稿中對露天停車場車位及地下停車庫、停車樓車位的服務費用分別約定,業主和物業簽署時將明確具體數額。
共有部分經營須業主點頭
趙成表示,針對許多市民反映物業服務企業擅自經營、經營收益歸屬不清、業主知情權得不到保障的問題,前期物業合同論證稿中新增規定:“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將業主的共有部分用于經營活動。用于經營應征得相關業主的同意,并每半年公布收益情況,接受業主監督,所得收益歸業主所有。”
物業合同違約責任更明確
市民意見最多的是原合同中違約責任規定不明確。趙成表示,原合同對“物業服務不到位、業主拒繳物業費到底如何處罰”確實沒有明確規定。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論證稿進一步細化:“業主違反本合同約定,物業服務企業有權追究其違約責任。物業服務達不到標準、擅自撤離以及擅自停水停電,業主可提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可依法追究其違約責任。”(記者 王娟)
圖片報道 | 更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