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辦法》昨日公布,2月1日起施行。《辦法》在原《土地登記規則》的基礎上,做了較大修改,其中最主要的改動體現為:《辦法》刪除了《土地登記規則》中關于證書查驗、申報地價、不登記按非法占地、違法占地處理等的規定,明確了依法轉讓土地的時候,不登記沒有法律效力。繼承和受遺贈時,不用登記也產生效力,但再轉讓時必須進行登記。這些都使土地登記的民事作用得到強化。
該《辦法》將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使用權和土地抵押權、地役權等,納入土地登記范圍。專家指出,規范土地登記行為,讓每一塊土地都擁有合法的“戶口證明”,有助于保護土地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去年出臺的《物權法》確立了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不動產中最重要的就是土地。專家指出,在未實行全國范圍的土地登記前,任何單位都可在全國各地買土地,但國家并沒辦法迅速掌握某行業、某單位確切的土地利用狀況和供應情況。所以,盡快建立一個全國統一的登記體系十分重要。
統計數字顯示,目前,我國國有土地使用權登記率已達86%,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率達53%,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包括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率達73%。隨著越來越多的土地納入登記范圍,原來土地登記規則也有不相適應的地方。
國土資源部政策法規司司長王守智介紹,該《辦法》對土地登記、宗地等有關概念進行了明確;對土地登記進行了重新分類,土地登記分為“土地總登記”、“初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及“其他登記”,其中“其他登記”又包括“更正登記”、“異議登記”、“預告登記”、“查封登記”等;明確規定土地登記實行屬地登記的原則;對土地權利保護進行了明確規定,依法登記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使用權和土地抵押權、地役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等。
《辦法》明確,國有土地使用權,包括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國有農用地使用權;集體土地使用權則包括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集體農用地使用權(不含土地承包經營權)。上述土地權利的變更、注銷等都需依照規定進行土地登記。
此外,過去由行政機關包辦的地籍調查測繪等事務,不再是行政機關的分內之事,土地登記必需的相關資料要由申請者提供,即自我舉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土地登記結果的信息系統和數據庫建設,實現國家和地方土地登記結果的信息共享和異地查詢。《辦法》明確規定,國家實行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制度。(記者 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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