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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很多開發商要求購房人,須付清契稅、公共維修基金、首年物業費、取暖費等一系列的款項后,才可以驗房。去年12月,市建委下發通知,要求預售的商品住宅在辦理交接前,開發商要組織購房人查驗房屋,并且不能以購房人先繳納相關稅費和簽訂物業管理文件為前提條件。
昨天發布的合同示范文本明確規定,交付商品房時,該商品房已經由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驗收合格。該商品房為住宅的,出賣人承諾買受人在辦理交接手續前有權對所購買的該商品房進行查驗,而且不以繳納相關稅費或者簽署物業管理文件作為買受人查驗該商品房的前提條件。
購房者查驗該商品房時發現其質量或其他問題的,開發商在多少日的期限內將已修復的商品房交付,由此產生的逾期交房責任由出賣人承擔;或是開發商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多少日內負責修復,并承擔修復費用,給買受人造成的損失由出賣人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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