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房、經濟適用房的供應對象如何確認、政府如何進行補貼?隨著省政府《關于切實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實施意見》正式出臺,低收入家庭的認定標準、廉租房及經濟適用房的建筑面積及保障方式等均將“有法可依”。
《意見》的出臺,無疑為全省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帶來福音。目前全省各地正在抓緊開展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狀況調查及檔案建立工作。各地民政、房管等有關部門根據已公布的標準抓緊開展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狀況調查,并于本月底前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住房檔案。
明確廉租房、經濟適用房供應對象劃定標準
《意見》明確,廉租住房、經濟適用房保障對象按家庭收入標準和住房困難標準等因素界定。其中,廉租住房供應對象條件為家庭收入標準線按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線的150%左右劃定,住房困難標準為人均住房建筑面積10平方米以下。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條件為家庭收入標準線按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線上浮150%—200%;住房困難標準為人均住房建筑面積10平方米以下。有條件的市、縣可適當擴大供應范圍。
新建廉租房套型建筑面積不超50平方米
《意見》要求合理界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各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按照人均住房建筑面積10—15平方米自行掌握,具體由各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財政承受能力以及城鎮低收入家庭的人口數量、結構,以戶為單位確定對應的廉租住房套型結構和面積標準,但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經濟適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積應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土地出讓凈收益至少10%用于廉租房建設
《意見》進一步明確落實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各級政府要根據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年度計劃,切實落實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一是將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納入年度預算安排;二是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設;三是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將本級土地出讓凈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省財政每年安排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對東西兩翼和粵北山區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給予支持。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專款專用,專項用于收購、改建和新建廉租住房開支以及發放租賃補貼開支。
任何單位不得新征土地搞集資合作建房
《意見》對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管理進一步規范。集資合作建房的單位只能是距離城市較遠的獨立工礦企業和住房困難戶較多的企業,在符合城市規劃前提下,經市、縣政府批準,并利用原有自用土地組織實施。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必須納入當地經濟適用住房供應計劃,其建設標準、供應對象、產權關系、出售價格以及申請、審核、公示等均嚴格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執行。房源在優先滿足本單位住房困難職工購買基礎上仍有多余的,由市、縣政府統一向當地符合經濟適用住房條件的家庭出售,或以成本價收購后用作廉租住房。
《意見》明確,各級國家機關一律不得搞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任何單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購買土地搞集資合作建房;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出售。
集中建設向農民工出租的集體宿舍
《意見》提出要多渠道改善農民工居住條件,農民工集中的開發區工業園區,應按照集約用地原則,集中配套建設向農民工出租或企業租用提供給農民工居住的集體宿舍。城中村改造時,要考慮農民工的居住需要,在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集中建設向農民工出租的集體宿舍,有條件的地區可探索農民工廉租住房政策。
經濟適用房不得出租,5年內不得上市交易
對于經濟適用房的上市交易,《意見》提出進一步的嚴格管理方法。
經濟適用房屬于政策性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只能用于符合購房家庭居住,不得出租,5年內不得直接上市交易。
購買經濟適用房滿5年,購房人可轉讓經濟適用房,但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不低于70%(具體比例由各市、縣政府確定)的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政府可優先回購,購房者也可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后取得完全產權。
違規申報者將取消其住房保障資格
《意見》對不如實申報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狀況,提供偽造、虛假申請材料,騙取廉租住房保障、騙購經濟適用住房、騙取經濟適用住房購房貸款,以及將廉租房和經濟適用房出租牟利的家庭,取消其住房保障資格,今后不得再申請廉租房和經濟適用房。(陳韓暉)
圖片報道 | 更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