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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1月24日電 據中國政府網消息,中國國務院日前決定,對主要內容被新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規所代替的49件行政法規予以廢止。同時,對適用期已過或者調整對象已經消失,實際上已經失效的43件行政法規宣布失效。《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等涉及房地產領域的法規成為歷史。
《城鎮個人建造住宅管理辦法》于1983年5月25日國務院批準,1983年6月4日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公布。隨著中國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其已被1997年1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91號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2004年8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8號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7年3月1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2號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2007年8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2號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2007年10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4號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代替,因此予以廢止。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于1983年12月17日國務院公布,已被2007年3月1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2號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2007年8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2號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2001年6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05號公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代替,因此予以廢止。
此外,《國家土地開發建設基金回收管理試行辦法》于1988年8月27日國務院批準公布適用期已過,實際上已經失效。《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暫行管理辦法》于1990年5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6號公布。適用期已過,實際上已經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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