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市建委公示《關于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有關問題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根據“新房新辦法,老房老辦法”的原則,自通知發布之日起簽訂購房合同的,產權人應按原購房價格和出售價格價差的70%補交土地收益等價款。
根據征求意見稿,將已購經濟適用住房按市場價格出售的購房家庭,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將已購經濟適用住房按原價出售的購房家庭,如再次申購經濟適用住房的,應當按照現行規定重新申請。
據介紹,征求意見稿公示時間為2月18日至2月29日。
-新房新辦法 上市補交70%差價
市建委稱,自本通知正式發布之日起,簽訂購房合同的已購經適房上市出售,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稅完稅憑證或房屋所有權證未滿5年的,不得按市場價格上市出售。確需出售的,產權人應當向戶口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通過搖號等方式確定符合條件的購房人,由購房人按原價購買或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按原價回購。
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稅完稅憑證或房屋所有權證滿5年后,可以按市場價出售所購住房。產權人應按原購房價格和出售價格價差的70%補交土地收益等價款。同等價格條件下,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產權人戶口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可以優先回購。
-老房老辦法 上市按售價10%補交價款
根據征求意見稿,通知正式發布之日(含)前簽訂購房合同的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稅完稅憑證或房屋所有權證未滿5年的,不得按市場價格上市出售。確需出售的,按照新辦法出臺后經濟適用房再上市規定執行,產權人原購房時因面積超標交納的綜合地價款予以退還。
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稅完稅憑證或房屋所有權證滿5年后,可以按市場價格出售,產權人應按出售價格的10%補交土地收益等價款。出售價格低于指導價格的,應按指導價格作為收取土地收益等價款的基數。產權人原購房時因面積超標交納的綜合地價款在應補交價款中核減。同等價格條件下,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產權人戶口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可以優先回購。
-馬上就訪 二手經適房成交將加速
“鏈家地產”副總經理金育松認為,征求意見稿明確了價差的計算方式,避免了之前政策當中難以確定同地段商品住房價格的麻煩。而根據“新房新辦法,老房老辦法”的原則,滿5年的經適房再上市轉讓交易收益將相差60%,因此,二手經適房成交將加速。(張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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