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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新房”如果未滿五年要原價出售的,昨天發布的征求意見稿中,確定了出售或回購的辦理程序。已經通過資格審核搖號的經適房申請家庭,可以直接按照原價購買別人出售的二手經適房。
新政策擬規定,如果是已購經適房家庭按原價出售住房的,產權人首先要向戶口所在區縣住保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并提供原購房合同、房屋所有權證、身份證、戶口本等材料。
之后,區縣住保部門將通過搖號等方式確定新的購房人。而如果該購房人放棄購買的,則繼續確定后續的購房人。
新的購房人在查驗房屋和相關資料后,可以與產權人簽訂購房合同,支付購房款。區縣住保部門登記買賣雙方信息,出具相關證明。
最后,買賣雙方要持購房合同、區縣住保部門出具的證明以及其他材料,向區縣房屋權屬登記部門申請辦理房屋轉移登記手續。房屋權屬登記部門將房屋產權登記在購房人名下,并在房屋權屬證書上注記“經濟適用住房”字樣。
此外,對于區縣住保部門按原價回購的已購經適房,產權人首先也要向區縣住保部門提交申請,提供材料。然后由區縣住保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入戶查看,了解房屋狀況。
隨后,區縣住保部門或其指定單位將與產權人簽訂回購協議,支付購房款。最后,區縣房屋權屬登記部門將辦理房屋轉移登記手續,將回購房屋的產權登記在區縣住保部門或其指定單位名下,并在房屋權屬證書上注記“經濟適用住房”字樣。而回購的住房則將繼續向符合經適房條件的家庭配售,或作為實物配租房源向廉租家庭配租。(馬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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