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社會各界關注的《深圳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簡稱《辦法》)日前經過了市政府審批,并在最新一期的政府公報上公布。根據該《辦法》,我市對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實行政府指導價,入圍家庭只能按照規定標準購買一套,購房5年內不得將經濟適用住房進行出租、出售、贈予和抵押。
該《辦法》明確了我市經濟適用住房資金的來源和房源歸集渠道,并規定新建經濟適用住房的戶型以兩房為主,單套建筑面積不得超過60平方米。
在經濟適用住房的定價與配售上,該《辦法》規定經濟適用住房的出售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并向社會公布。該辦法還明確規定,企業投資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利潤不得高于3%;政府直接組織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只能按成本價銷售,不計利潤。
根據該《辦法》,申請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均具有本市戶籍;申請人與共同申請人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扶養關系,已婚的申請人須將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作為共同申請人,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戶籍的居民只能作為共同申請人;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不擁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在本市及戶籍遷入本市前在國內其他城市未購買過政策性住房,未領取過未購房補差款;一定年限內未曾轉讓過自有形式的住房;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提出申請前連續兩年均低于本市低收入標準線;家庭總資產不超過一定限額;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沒有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
申請經濟適用住房的,由申請人向其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社區工作站提出申請。申請材料經初審通過后,將上報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和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逐層審核。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將根據準入圍家庭輪候時間,對其申請條件進行復核,復核通過的,予以公示,并根據公示結果確定入圍家庭。
該《辦法》規定,入圍家庭只能按照規定的標準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入圍家庭選房后,依經濟適用住房產權歸屬,與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或開發建設企業簽訂購房合同。經濟適用住房在交付使用后,買受人應當辦理房地產權屬登記。在經濟適用住房的產權管理上,自合同簽訂之日起未滿5年的,買受人享有有限產權,期間經濟適用住房不得出租、出售、贈予、抵押;滿5年的,買受人可轉讓經濟適用住房,但應按照屆時同地段、同類型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政府可優先回購;買受人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產權。(李興華)
圖片報道 | 更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