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作為去年市政府承諾的十件民生實事之一,我市面向社會低收入家庭提供的6006套保障性住房今年1月起正式開始受理申請。其中經濟適用住房3142套,公共租賃住房2730套,廉租住房134套。按照我市住房規(guī)劃,“十一五”期間,政府將提供14萬套保障性住房,其中11.4萬套為公共租賃住房,2.6萬套是經濟適用房。如何建立長效機制管好政府保障性住房,避免前階段政府全面清理“公屋”時發(fā)現的利用政府公共資源“發(fā)自家財”的行為再次發(fā)生?記者昨天從第9期市政府公報獲悉,市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局配套制定的《深圳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深圳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暫行辦法》和《深圳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辦法》近日正式發(fā)布實施,三大配套文件從保障住房的規(guī)劃、計劃、房源籌集建設、分配、監(jiān)督管理等各個環(huán)節(jié)明確了相關制度,確保保障性住房真正保障到那些需要的人。
公共租賃房:申請暫需深戶無房
部分非戶籍者有望納入保障
《深圳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規(guī)定,目前申請公共租賃房者需是深戶無房人員。但《辦法》也對部分低收入有房人士和非深圳戶籍者有所松動。《辦法》提出,隨著住房保障水平的提高,對擁有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積低于市政府規(guī)定的住房困難標準且符合其他規(guī)定條件的家庭或單身人士,市住房保障部門可根據實際供求情況,將其納入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范圍;家庭成員部分或全部為非深圳戶籍的常住人口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可視其在深圳居住、繳納社會保險和納稅情況,按年限逐步納入公共租賃住房保障體系,具體規(guī)定另行制定。
公租房首次租期為兩年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以保本微利為原則,按同區(qū)域同類住房市場指導租金標準的一定比例下浮,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適時調整,報市房屋委員會批準后公布執(zhí)行。通過計分或搖號等方式確定入圍家庭或單身人士及選房順序,并簽訂公共租賃住房合同,確定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和設備狀況,租金及其支付方式,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租賃期限,房屋維修責任等,首次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為兩年。
建立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統(tǒng)
享受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承租人,在租賃期內,戶籍、家庭人口、收入、資產及住房等情況發(fā)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告知市(區(qū))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市、區(qū)住房保障管理部門須建立健全公共租賃住房檔案管理制度,建立公共租賃住房管理信息系統(tǒng)和信息發(fā)布制度,全面、及時、準確地發(fā)布公共租賃住房供求信息,保證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的公開、透明與高效。
弄虛作假者5年內不得申請
在申請公共租賃住房過程中,弄虛作假、隱瞞申報戶籍、家庭人口、收入、資產及住房或偽造有關證明騙租公共租賃住房者,將被取消申請資格,已經承租的收回住房,按同區(qū)域同類住房的市場商品房指導租金補交房租,并載入其個人誠信不良記錄,同時,5年內不得申請住房保障。
經濟適用房:5年內不得轉讓
一個家庭只能購買一套
經濟適用房實行申請、審核、公示和輪候制度。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根據全市當年的配售方案及申請家庭情況,將申請家庭分成不同隊列、組別分別計分排隊,進行公示,并根據公示結果確定入圍家庭。入圍家庭按所在隊列、組別排隊的先后順序,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參與選房。入圍家庭只能按照規(guī)定的標準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5年內不得出租出售抵押
入圍家庭選房后,依經濟適用住房產權歸屬,與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或開發(fā)建設企業(yè)簽訂購房合同。自合同簽訂之日起未滿5年的,經濟適用住房買受人享有有限產權,期間經濟適用住房不得出租、出售、贈予、抵押。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未滿5年,就購買其他住房,或者全部家庭成員戶籍遷出本市,經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審核不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申請條件,須退出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其原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或原產權單位按照原價格并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實現經濟適用住房的閉路循環(huán)。回購的經濟適用住房,另行向符合條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配售。
轉讓時需補交差價款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的,買受人可轉讓經濟適用住房,但應按照屆時同地段、同類型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政府可優(yōu)先回購;買受人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產權。經濟適用住房買受人以市場價出售經濟適用住房后,不得再次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違反規(guī)定者5年不得申請
申請人或共同申請人弄虛作假、隱瞞申報家庭戶籍、人口、收入、資產及住房等情況或者偽造有關證明等騙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取消其申請資格,予以警告,并載入個人誠信不良記錄。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如果弄虛作假,擅自進行二次裝修拒不改正的,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未滿5年,擅自將經濟適用住房用于出售、出租、贈予、抵押的,須在3個月內退出已購住房,并按市場指導價計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至退房之日止的租金;并將載入個人誠信不良記錄,5年內不得申請住房保障。
廉租房:以貨幣補貼為主
優(yōu)先安排孤寡老人殘疾人
《深圳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辦法》規(guī)定,我市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貨幣配租為主,實物配租為輔,就是主要由市、區(qū)人民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發(fā)放租賃補貼,由其到市場上租賃住房,輔助以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規(guī)定標準收取租金。家庭成員含60周歲以上老人(含孤寡老人)、重度殘疾人(一、二、三級),或者含重點優(yōu)撫對象的,具備申請條件的在實物配租時優(yōu)先考慮,并可以申請減免實物配租住房中住房保障面積標準內的租金。
申請者需為最低生活保障者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須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享受市民政部門核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不擁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安居房(含準成本房、全成本房、社會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房改房、經濟適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集資房,拆遷安置房,軍產房,商品房,自建私房等;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均具有本市戶籍且實際在本市居住;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之間有法定的贍養(yǎng)、扶養(yǎng)或撫養(yǎng)關系。
廉租房不得擅自轉借轉租
申請人在申請廉租住房保障過程中弄虛作假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予以警告;對已經登記但尚未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記;對已經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退出實物配租的住房并按照市場指導租金補交房租。
被民政部門取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或因家庭常住戶籍人數減少或住房建筑面積增加,人均住房建筑面積超出廉租住房政策確定的最低標準的;擅自改變廉租住房用途的;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的;無正當理由連續(xù)6個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按規(guī)定交納租金等情況,將被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資格。
相關報道 保障房用地資金優(yōu)先 保障房用地優(yōu)先安排
三個管理辦法規(guī)定,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應當在土地供應計劃中優(yōu)先安排,并納入我市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住房保障規(guī)劃年度實施計劃,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保證優(yōu)先供應。保障住房的規(guī)劃,應充分考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對交通等基礎設施條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區(qū)位布局。
土地收益10%建公租房
根據《辦法》,保障性住房的資金來源包括財政部門撥付的專項資金,出租公共租賃住房及配套設施、出售經濟適用房等回收的資金,財政借款,通過投融資方式改革納入保障住房籌集的社會資金,社會捐贈用于保障住房籌集的資金等。其中公共租賃住房還將從全市年度土地出讓凈收益中提取不低于10%的資金來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免征行政事業(yè)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經政府批準后,可以在建項目作抵押向商業(yè)銀行申請住房開發(fā)貸款。
部分商品房須配建保障房
《辦法》還拓展了保障性住房的房源籌集渠道,除了政府直接投資組織建設和由企業(yè)投資建設(含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采取建設、運營、轉移方式參與建設)的保障性住房外,規(guī)定在部分出讓的商品住宅用地上按一定比例配套建設保障性住房,在舊城舊區(qū)舊村改造建設的住宅中按一定比例配套建設保障性住房,各類產業(yè)園區(qū)建設及升級改造中,可集中配套建設的公寓、宿舍;此外政府依法沒收的可以用于居住的住房、政府收購的符合條件和使用標準的住房等都可作為房源保障。(張惠屏 崔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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