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已經購買的經適房如果再上市,將執行“新房新辦法,老房老辦法”。北京市建委昨日發布,《關于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有關問題的通知》已于4月8日發出,而該時間成為界定新房和老房的分水嶺。
時間界定:《通知》下發日為分水嶺
去年9月,北京出臺了經適房的新政,其中規定,已購經適房5年內由政府回購,5年后再上市交易需補交土地收益等價款。市建委委員、新聞發言人張農科昨日表示,按照“新房新辦法、老房老辦法”的思路,市建委會同市國土局、市發改委、市財政局等部門發出《通知》,對經適房的新房、老房再上市交易進行規定。
而對于新房和老房的區分方法,則是以該《通知》4月8日下發之日是否簽訂了購房合同來區分。4月8日以后簽訂合同的為新房,4月8日(含4月8日當天)之前簽訂合同的為老房。這意味著,4月8日成為已購經適房的“分水嶺”。
交易辦法:新、老房再上市政策不同
對于新房和老房的再上市交易政策,張農科介紹說,無論是新房或老房,未滿5年的不得上市,確需上市的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通過搖號等方式,確定符合條件的購房人按原價購買,或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按原價回購。
對于新房而言,滿5年后可上市,但需根據原購經適房時的價格和出售時同地段房屋狀況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房價差的70%補交土地收益等價款。
而老房,滿5年后上市交易的,按上市成交價的10%補交土地收益等價款。
在同等價格條件下,已購經適房產權人戶口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可優先回購。
上市新規:市價售經適房禁購保障房
同時,張農科表示,《通知》下發后,如果購買未滿5年的二手經適房,再上市出售的話,也將視同首次購買和出售經適房,按照新房辦法管理。《通知》下發前,購買未滿5年的二手經適房,按照老房辦法管理。
此外,市建委此次還規定,將已購經適房按市場價格出售的購房家庭,不得再購經適房、限價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將已購經適房按原價出售的購房家庭,如再次申購經適房,應當按照現行規定重新申請輪候。(記者 馬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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